XX晚報社與毛XX等人勞動爭議一案
2017-01-02 08:00:13
無憂保


海南省??谑旋埲A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2)龍民一初字第677號原告毛xx,女,1965年6月21日出生,漢族。委托代理人宋醫(yī)峰,海南智恒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xx晚報社。法定代表人劉xx,社長。委托代理人蘇艷艷,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陳劍,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毛xx與被告xx晚報社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符殷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毛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醫(yī)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陳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訴稱,原告自1998年9月入職為被告從事報刊投遞工資,并收取原告500元的押金。被告全額投資的xx晚報報刊發(fā)行公司于1999年5月1日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1999年5月1日至2002年4月30日。2007年10月被告與原告簽訂了2007年10月至2009年9月30日的勞動合同。2009年9月28日被告與原告簽訂了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勞動合同。被告為原告辦理了2007年以后的社保。被告沒為原告辦理入職以來至2007年的社保。原告自入職都由被告發(fā)放工資。2003年被告在銀行并為原告辦理了工資卡。以后,原告的每月工資被告直接打到工資卡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此,被告應為原告辦理用工以來的社會保險。綜上所述,請求貴院依法判決:1、確認原告與被告自1998年9月至2011年10月存在勞動關系;2、被告為原告補繳1998年9月至2007年9月入職以來的社會保險費;3、被告返還違法收取原告的押金500元。被告辯稱,一、原告與被告于2007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存在勞動關系,2007年9月30日之前與xx晚報報刊發(fā)行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而不是被告。xx晚報報刊發(fā)行公司是經??谑泄ど绦姓芾砭趾戏ㄗ缘模哂歇毩⒌拿袷路ㄈ酥黧w資格。二、被告已經為原告繳納了2007年10月1日之后五項社會保險。原告應當向xx晚報報刊發(fā)行公司主張2007年9月30日之前的五項社會保險,而不是向被告主張。經審理查明,2007年10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期限為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的勞動合同,工作內容為發(fā)行崗位,負責報紙征訂及投遞。2009年9月28日,原告又與被告續(xù)簽了期限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原告繼續(xù)在被告處工作。因認為被告自1998年9月至2007年9月期間未為自己購買社會保險,原告于2011年10月17日向??谑袆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后該委于2012年3月2日作海勞仲裁字(2012)7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如下:1、確認原告與被告自2007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存在勞動關系;2、駁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請求。原告因不服部分仲裁裁決,故訴至本院。另查,xx晚報報刊發(fā)行公司于1990年7月31日經海南省??谑泄ど绦姓芾砭峙鷾首猿闪?,法定代表人為蔡旭。1998年9月13日,xx晚報報刊發(fā)行公司曾向原告出具《收據(jù)》確認收到原告500元押金。以上事實有收據(jù)、勞動合同書、企業(yè)機讀檔案登記資料、海勞仲裁字(2012)76號仲裁裁決書及庭審筆錄在卷為憑,足以認定。本院認為,關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問題。本案中原告主張與被告自1998年9月至2011年10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并不能充分證明其與被告在2007年10月前存在勞動關系,故對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1998年9月至2007年9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又提供了其與被告簽訂的期限共為2007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兩份勞動合同,對于該兩份合同期間的勞動關系被告均予以認可,且被告認可上述合同期滿后雙方繼續(xù)存在勞動關系直至2011年10月,故本院確認原、被告于2007年10月至2011年10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關于原告主張要求被告返還收取的押金的問題。根據(jù)原告提供的收據(jù)顯示,該押金的收款方實為xx晚報報刊發(fā)行公司,而該公司與被告均為獨立的法人,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押金500元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問題。因原告主張的社會保險費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范圍,本院在此不作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確認原告毛xx與被告xx晚報社于2007年10月至2011年10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駁回原告毛xx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訴訟費5元,由原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代理審判員:符殷嬌書記員:李青霞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