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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2017-01-02 0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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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谑旋埲A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2)龍民一初字第905號原告邱**,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漢族。委托代理人陳劍,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紅珊,總經理。原告邱**與被告???**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戡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邱**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劍、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支紅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邱**訴稱,2008年5月1日,原告進入被告處工作,擔任保安工作。每月工資為800元,到現(xiàn)在每月工資為1340元。原告與被告簽訂了2008年5月1日到2011年4月30日的書面勞動合同,但到2011年4月30日書面勞動合同期滿后,被告沒有再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告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原告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被告也未依法為原告繳納五項社會保險,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的規(guī)定。原告擔任保安工作沒有雙休日、法定節(jié)假日,但被告不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原告支付加班費,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勞動權益。2012年3月8日,原告向??谑旋埲A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該委逾期沒有做出仲裁。為此,請求:1、確認原告與被告于2008年5月1日至2012年1月19日存在勞動關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072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1月1日至19日的工資117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費52614元。被告???**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辯稱,一、我司與原告未續(xù)簽勞動合同,是原告不同意續(xù)簽所致。原告處所在海口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處的物業(yè)管理部。我司與該運管處在2011年4月30日原合同期滿后,因住戶繳納物業(yè)管理費的原因,延遲到2011年12月30日才簽訂下來。由于原告堅持要等新合同簽下來看工資能加多少,再確定是否跟我司續(xù)簽合同。當我司與運管處簽訂新合同后,原告認為新工資沒有達到他們想要的標準,因而拒絕續(xù)簽合同。顯然,原告在2011年4月30日后未續(xù)簽勞動合同,是原告所致。二、原告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辦理交接自行離去,致我司遭受重大損失。2012年1月19日,正值春節(jié)前三天,原告不通知我司,又不向工友交代,便擅自離職,對我司的辦理交接手續(xù)、清理勞動關系的制度置之不理。原告的這一違法行為,不但使其工資結算無法辦理,更是我司商業(yè)信譽嚴重受損。因時值春節(jié),我司只好以高新聘用臨時保安員,維持海口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處的物業(yè)管理工作,造成了我司的經濟損失。三、原告所在的工作崗位不存在超時上班的情形。原告任職的??谑械缆方煌ㄟ\輸管理處物業(yè)管理部大門崗保安,配備有4名保安員,實行輪崗輪休制度。按每周時長計算,每人每周工作時間為42小時(24小時/天×7天/周÷4人),是在勞動法第36條規(guī)定的時限內,因此,原告沒有加班或超時上班,并且我司在法定節(jié)假日均向其支付了加班費。綜上,原告未與我司續(xù)簽勞動合同,是原告拒簽勞動合同所致(我司與公司所有員工、包括??谑械缆方煌ㄟ\輸管理處物業(yè)管理部其他員工都續(xù)簽了合同);在2012年春節(jié)將臨之際,也是物業(yè)管理保安工作最為重要的時刻,原告違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辦理離職手續(xù)和工作交接便自行離職,給我司的商業(yè)信譽和經濟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原告在職期間每周工作時間只有42小時,低于勞動法規(guī)定工時標準,且在法定節(jié)假日都享受我司支付的加班費。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依法應予以駁回。經審理查明,2008年4月30日,原、被告簽訂一《勞動合同書》,約定:被告聘用原告為其公司保安崗位工作,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其中試用期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08年5月30日止;原告的工資為試用期工資800元,試用期滿為800元,其中基本工資630元,津貼170元;被告執(zhí)行國家工時制度,原告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日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等等。上述《勞動合同書》簽訂后,原告即自2008年5月1日起在被告受聘為物業(yè)服務管理單位的??谑械缆方煌ㄟ\輸管理處門崗擔任保安工作。原告上班的保安崗位共有4人,輪班輪休,每班6個小時;自2008年5月1日起,被告均按月向原告發(fā)放工資,在原告節(jié)假日加班時均向原告發(fā)放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工資的發(fā)放均是由被告通過轉賬的方式,轉入原告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開設的6222022201001224072賬戶內。2011年4月30日,被告與??谑械缆方煌ㄟ\輸管理處原簽訂的《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因未達成一致意見,被告與??谑械缆方煌ㄟ\輸管理處一直未簽訂新的《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自2011年5月1日起,被告就未與原告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但原告一直??谑械缆方煌ㄟ\輸管理處門崗工作。2011年12月30日,被告與??谑械缆方煌ㄟ\輸管理處重新簽訂了新的《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此后,被告公司其他員工均與被告重新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書》,但原告一直未與被告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書》。2012年1月19日,原告在未通知被告、未與被告辦理相關離職手續(xù)后,便離職,再也未在??谑械缆方煌ㄟ\輸管理處門崗上班。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8日期間的工資,被告沒有為原告發(fā)放。2012年3月8日,原告向??谑旋埲A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請求:1、確認其與被申請人于2008年5月1日至2012年1月19日存在勞動關系;2、被申請人向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0720元;3、被申請人向其支付2012年1月1日至18日的工資1170元;4、被申請人向其支付加班費52614元。海口市龍華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同日立案受理,案號為海龍仲案字第(2012)第47號。2012年4月24日,??谑旋埲A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向原告發(fā)一《案件逾期告知書》,以其未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仲裁裁決為由,告知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2012年4月27日,原告便訴諸本院。另查,自2011年1月起至2012年1月18日原告離職之日止,原告的月工資為1340元。庭審中,原告提交了2012年門崗值班交接班記錄表428頁,以證明其加班的事實,被告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該交接班記錄表不能證明原告加班的事實。上述事實,有《勞動合同書》1份、《海南省工商銀行個人活期賬戶歷史明細清單》5頁、《活期歷史明細清單》3頁、??谑旋埲A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海龍勞仲告字(2012)第15號《案件逾期告知書》1張、門崗值班交接班記錄表428頁、《??谑械缆方煌ㄟ\輸管理處物業(yè)保安、保潔、綠化養(yǎng)護管理服務合同》2份、《??谑械缆方煌ㄟ\輸管理處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1份、《關于2011年5月1日未簽訂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的說明》1份、《關于運管處物業(yè)管理崗位相關事項通知》1份、???**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5月至2012年1月《工資表》44張等證據(jù)以及庭審筆錄在卷為憑,足以認定。本院認為,一、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書》后,原告即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止在被告處擔任保安工作,對此,原、被告雙方并無異議,因此,原告要求確認其與被告自2008年5月1日至2012年1月19日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合理,依法應予支持。二、因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9日期間的工資,被告沒有為原告發(fā)放,故被告應向原告發(fā)放該期間的工資,具體數(shù)額為848元[(1340元/月÷30天)×19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資1170元的訴訟請求中,應支持的為848元,對超出部分的322元,應予駁回。三、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約定的勞動期限自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止;約定的期限屆滿后,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止,原告一直提供正常勞動,但被告未與原告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guī)定,被告應當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止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被告已每月正常發(fā)放原告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故被告尚應向原告支付2011年5月1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10228元{(1340元/月×7個月)+[(1340元/月÷30天)×19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簽訂書面的二倍工資差額10720元的訴訟請求中,應支持的為10228元,對超出部分的492元,應予駁回。四、原告提供勞動的海口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處門崗保安工作,共有4人,輪班輪休,每班6個小時,每周工作為42小時,并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規(guī)定,因此,并不存在加班的情形;另外,被告提供的工資表證實,自2008年5月1日起,被告均向原告發(fā)放了節(jié)假日加班的工資。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資52614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三十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原告邱**與被告???**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止存在勞動關系;二、限被告???**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向原告邱**支付工資848元;三、限被告海口***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向原告邱**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0228元;四、駁回原告邱**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受理費5元,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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