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商貿(mào)有限公司與黃**勞動爭議一案
2017-01-02 0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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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2)海中法民一終字第943號上訴人(原審原告)黃**,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漢族。委托代理人王敦榮,海南外經(jīng)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海南**商貿(mào)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總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陳劍,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黃**,海南**商貿(mào)有限公司職員。上訴人黃**因與被上訴人海南**商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南**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海口市美蘭區(qū)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的(2012)美民一初字第4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經(jīng)合議庭評議,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9月1日黃**與海南**商貿(mào)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黃**在海甸**酒柜崗位工作,每月工資600元,工作期限一年,執(zhí)行8小時工作制,海南**公司為黃**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事項。2008年1月1日黃**、海南**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書,約定黃**擔任海甸**柜長,每月工資750元。2010年3月1日,雙方又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書,約定黃**擔任營業(yè)員,每月工資900元。上述合同簽訂后,黃**、海南**公司均按合同履行了各自的權利義務。2010年10月13日黃**開始不再海南**公司處上班。2010年11月6日,海南**公司向黃**發(fā)出《關于黃**多次違反公司規(guī)定的通知》"黃**同志:因你在海甸**酒柜當柜長、營業(yè)員期間,前后分別于2010年1月與5月,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xù)的前提下,將公司的商品1618五糧液一瓶與人頭馬xoe一瓶借給他人使用,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到柜臺借錢借物的規(guī)定和公司財務制度中的商品進、銷、存原始憑證單據(jù)二十四小時必須送達公司財務部)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二日與二十四日,擅自將柜臺的營業(yè)款1500元與2500元套現(xiàn)給被公司開除的楊秀珍同志,做有損于公司利益的事情。事情發(fā)生后,公司找談話,準備調(diào)離海甸**酒柜另行安排工作,但本人對自己所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認識不足、態(tài)度強硬,不能從根本上認識違反制度的實質(zhì)性,在公司內(nèi)部造成不好的影響??紤]到該同志是公司的老員工,已在公司工作了五、六年時間,從情理上說也為公司做了一定的貢獻。因此經(jīng)公司討論決定:重新安排該同志到新一佳柜臺工作,(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已電話通知到本人,)由本人決定。如果本人不愿意安排工作,視為自動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并進行開除處理"。爾后,黃**向海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確認黃**與海南**公司自2005年8月28日至2010年11月6日存在勞動關系;二、裁決海南**公司為黃**繳納自2005年8月28日至2010年11月6日期間的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工傷、生育等五項社會保險;三、裁決海南**公司向黃**支付產(chǎn)假期間(2009年9月24日至2009年12月4日)及2010年9月、10月、11月6個月的工資共計6000元及賠償金6000元;四、裁決海南**公司向黃**支付自2005年8月28日至2010年11月6日期間休息日、法定節(jié)假日的加班費57291.08元及賠償金57291.8元;五、裁決海南**公司向黃**雙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11000元及其賠償金11000元;六、裁決海南**公司立即向黃**支付自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雙倍工資未付部分26000元;七、裁決海南**公司立即向黃**支付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1000元;八、裁決海南**公司立即向黃**退還工作押金(又稱"福利基金")2000元;九、確認黃**與海南**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10年11月7日解除,海南**公司立即為黃**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為黃**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zhuǎn)移手續(xù)。2012年2月7日海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瓊勞人仲裁字[2012]第010號仲裁裁決,裁決:一、確認黃**與海南**公司自2006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6日存在勞動關系;二、海南**公司在本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nèi),向黃**支付產(chǎn)假工資1980元、退還押金2000元,并出具解除申請人黃**勞動合同的證明;三、駁回黃**的其他仲裁請求。經(jīng)查,2008年1月1日海南**公司收取了黃**押金2000元。海南**公司為黃**繳納了2006年10月至2010年10月的社會保險費。另查,海口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的(2011)龍刑初字第116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自2010年5月24日起,楊秀珍利用其擔任海南**公司倉庫管理員之便,從其保管的倉庫中盜取了五糧液1618酒30瓶、五糧液(新)54瓶,并私下銷售獲利,判決楊秀珍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2年。黃**自2009年9月24日至12月4日休產(chǎn)假期間,海南**公司已發(fā)放其2009年9月的工資。海南**公司未發(fā)放其2009年10月和11月的工資。黃**這兩個月的基本工資為800元、柜長補貼為100元、工齡工資為90元。海南**公司已支付黃**2010年9月份的工資和10月份黃**上班時間的工資。訴訟中,黃**提供了沒有海南**公司簽名確認的工作記錄本、工作記錄表及證人楊某珍的證人證言,欲證明黃**存在加班的事實。海南**公司對工作記錄本、工作記錄表及證人楊某珍的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予以否認。黃**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檔案存放在海南**公司處。黃**于2012年2月15日訴至原審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一、確認黃**與海南**公司自2005年8月28日起至2010年11月6日止存在勞動關系;二、海南**公司向黃**支付產(chǎn)假期間(2009.9.4-2009.12.4)及2010年9月、10月、11月六個月的工資共計6000元及其賠償金6000元;三、海南**公司向黃**支付2005年8月28日至2010年11月6日期間休息日、法定節(jié)假日的加班費57291.08元及其賠償金57291.08元;四、海南**公司向黃**雙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11000元及其賠償金11000元;五、海南**公司向黃**支付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雙倍工資的未付部分26000元;六、海南**公司向黃**支付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1000元;七、海南**公司向黃**退還工作押金(又稱"福利基金")2000元;八、確認黃**與海南**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10年11月7日解除,海南**公司為黃**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為黃**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zhuǎn)移手續(xù)。原審法院認為,一、關于黃**、海南**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起止時間的問題。黃**主張其與海南**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是2005年8月28日,并提供了證人楊某珍的證人證言,該證人證言與海南**公司在《關于黃**多次違反公司規(guī)定的通知》中所承認的"黃**已在公司工作了五六年時間"的表述相互印證,因此原審法院認定黃**、海南**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起始時間是2005年8月28日,終止時間是2010年11月6日。二、關于支付產(chǎn)假期間及2010年9月、10月、11月的工資問題。黃**休產(chǎn)假三個月,海南**公司已支付了2009年9月份的工資,10月、11月的工資海南**公司承認未支付,海南**公司應將該二個月的工資1980元(990元/月×2個月)支付給黃**。海南**公司已支付黃**2010年9月份的工資和10月份黃**上班時間的工資,加之黃**在2010年10月13日至被解除勞動合同2010年11月6日前不在海南**公司處上班,因此,黃**要求海南**公司支付其2010年9月、10月、11月工資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海南**公司確實沒支付黃**二個月的產(chǎn)假工資,應按所欠黃**工資的50%支付加付賠償金990元(1980×50%)。三、關于支付黃**休息日、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費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黃**對加班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現(xiàn)黃**僅提供沒有海南**公司簽名確認的工作記錄本、工作記錄表來主張加班事實,由于海南**公司對工作記錄本、工作記錄表的真實性予以否認,加之黃**未提供其它證據(jù)材料相互佐證,因此黃**主張海南**公司支付加班費57291.08元及其賠償金57291.08元,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四、關于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的問題。由于黃**在海南**公司處工作期間違反了海南**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海南**公司決定調(diào)整黃**的工作崗位后,黃**在2010年10月13日后不再上班,海南**公司才在2010年11月6日做出解除與其勞動關系的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黃**要求海南**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11000元及其賠償金11000元,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五、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黃**、海南**公司簽訂的原勞動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期滿終止后海南**公司繼續(xù)聘用黃**,海南**公司應于2010年2月1日前與黃**繼簽勞動合同,但海南**公司于2010年3月1日才與黃**簽訂勞動合同,遲延一個月。海南**公司應向黃**支付該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即海南**公司應支付雙倍工資未付部分990元。其它工作時間雙方均簽訂勞動合同,黃**主張海南**公司支付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雙倍工資的未付部分26000元,沒有事實法律依據(jù),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六、關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的問題。黃**是在2010年10月13日未上班后,海南**公司才決定與黃**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不存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因此,黃**要求海南**公司支付代通知金1000元,沒有事實依據(jù),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七、關于返還工作押金2000元的問題。海南**公司確實收取黃**工作押金2000元,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海南**公司應予以返還,黃**訴請海南**公司返還工作押金2000元,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八、關于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及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zhuǎn)移手續(xù)的問題。黃**、海南**公司從2010年11月6日起已解除了勞動關系,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海南**公司有義務向黃**出示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黃**訴請海南**公司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支持。由于黃**無證據(jù)證明檔案存放在海南**公司處,也無需要轉(zhuǎn)移社會保險關系的事由,故對其要求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zhuǎn)移手續(xù)的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確認黃**與海南**公司自2005年8月28日至2010年11月6日存在勞動關系;二、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海南**公司向黃**支付產(chǎn)假工資1980元及加付賠償金990元;三、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海南**公司向黃**支付雙倍工資的未付部分990元;四、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海南**公司向黃**退還押金2000元;五、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海南**公司向黃**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六、駁回黃**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黃**負擔5元,海南**公司負擔5元。上訴人黃**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一、關于海南**公司是否應當向黃**支付產(chǎn)假期間2009年9月4日至2009年12月4日及2010年9月至11月6個月的工資共計6000元及其賠償金6000元的問題。海南**公司并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支付了2009年9月的工資。2010年10月13日之后,海南**公司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就通知黃**先休假,等接到上班的通知后再來上班,但黃**等來的卻是海南**公司于2010年11月6日作出的《關于黃**多次違反公司規(guī)定的通知》,因此,2010年9月、10月、11月三個月的時間里,黃**還是海南**公司的員工,雙方還存在勞動關系。2010年10月13日至11月6日之間不上班是海南**公司的原因,而非黃**無故曠工,況且勞動合同中并沒有休假期間不支付工資的規(guī)定。雙方勞動合同書第四章"勞動報酬"中約定的是工資是:月工資+工齡工資+提成工資,900元是基本工資,但黃**每月的工資均在1000元以上,海南**公司也承認此事實。所以黃**的工資最少應當是1000元,而非990元。海南**公司除了應當向黃**支付該6000元工資外,還應按100%向黃**加付賠償金6000元。二、關于海南**公司是否應當向黃**支付休息日、法定節(jié)假日的加班費57291.08元及其賠償金57291.08元的問題。1、黃**提供工作記錄本及工作記錄表,詳細記錄了黃**與同一柜臺的員工符美琪每星期從星期一到星期日上班的情況和當天的銷售情況。該工作記錄本及工作記錄表是黃**和符美琪從2006年開始記錄的,上面均有黃**和符美琪二人的簽名。如果海南**公司認為偽造,就應當申請對該證據(jù)進行鑒定。2、黃**提供的光大銀行存款憑條24張、收據(jù)(營業(yè)款)6張,證明了黃**于2008年至2009年期間的星期六及星期天均有向海南**公司上繳營業(yè)款的事實。3、黃**提供的2010年7、8月商品銷售清單,證明了黃**在2010年7月的24、25、30號,8月的1、7、8、14、15、21、22、28、29號均在加班銷售商品,而這些時間均是星期六和星期天。在一審庭審中,海南**公司也沒有對此作出任何解釋或反駁。4、黃**提供的光大銀行存款回單,證明了2010年8月16日、8月22日、8月23日分別向海南**公司存入營業(yè)款1503.9元、2667元、1405.5元,而商品銷售清單顯示,2010年8月15日、8月21日、8月22日的銷售款分別為1503.9元、2667元、1405.5元,銀行存款回單與商品銷售清單上的數(shù)據(jù)是相互一致的,充分地相互印證了黃**在星期六和星期天均上班的事實。5、海南**公司提供的光大銀行還款催單日期為2010年8月22日,這一天正是星期天,就連海南**公司自己也承認黃**在星期天上班的事實。6、黃**提供的工資表視頻光盤,證明了海南**公司一直都按黃**每個月上班31天或30天計算工資,代扣保險金。7、證人蔡某、邢某果、楊某珍的證言。蔡青、楊秀珍在庭審時均承認黃**提供的證據(jù)系真實的。黃**所提供的上述證據(jù)及證人證言,均充分證明海南**公司持有黃**上班的考勤表、工作記錄表、商品銷售清單、工資表等證明加班證據(jù)的原件,但海南**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向法院提供,應當由海南**公司承擔不利后果。因此,海南**公司應當向黃**支付2005年8月28日至2010年11月6日期間休息日536天(每年休息日104天,共104×5+16=536天)、法定節(jié)假日58天(每年法定節(jié)假日11天,共11×5+3=58天)的加班費共計57291.08元,海南**公司還應當按應付金額57291.08元的100%向黃**加付賠償金57291.08元。三、關于海南**公司是否應當向黃**雙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11000元及其賠償金11000元的問題。2010年10月13日之后,黃**未去上班,是因為海南**公司通知黃**說:"先休假,等接到上班的通知后再來上班。"而非黃**無故曠工。海南**公司以黃**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對黃**進行開除。但是海南**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從來沒有向黃**公布或告知過,該規(guī)章制度對黃**顯然沒有效力。而且,海南**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也沒有規(guī)定公司員工之間套現(xiàn),應當給予開除處理,況且海南**公司至今還沒有直接、有效的證據(jù)證明黃**給楊秀珍在pos機上套現(xiàn)的事實。故海南**公司開除黃**的行為是違法的。海南**公司應當向黃**雙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11000元及其賠償金11000元。四、關于海南**公司應當向黃**支付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1000元的問題。按雙方于2010年3月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第一條的約定,雙方的合同期限是到2012年2月29日為此,故海南**公司于2010年11月6日開除黃**,顯然是提前解除了勞動合同,但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黃**,海南**公司應當向黃**支付代通知金1000元。五、關于海南**公司是否應當賠償黃**失業(yè)金人民幣17000元的問題。黃**在一審舉證期限內(nèi)已申請增加該項訴訟請求,但一審法院作出不同意增加的決定,卻沒有向黃**出具任何書面裁定或決定,程序嚴重違法。黃**與海南**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10年11月7日解除后,因海南**公司未能按時為黃**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致使黃**未能按時領取失業(yè)金。如果海南**公司能從開除黃**時為黃**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黃**每個月可以從勞動保障部門領取至少1000元的失業(yè)金。至今已有17個多月,故海南**公司應當賠償黃**失業(yè)金損失17000元(1000元/月×17個月=17000元)。黃**所增加訴訟請求失業(yè)金損失17000元是因海南**公司未能按時為黃**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所造成的,該訴訟請求與為黃**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訴求具有不可分性,一審法院沒有就黃**增加的該項訴訟請求進行合并審理,程序嚴重違法,依法應當發(fā)回重審。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懇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支持黃**如下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及第六項判決內(nèi)容,發(fā)回重審或改判如下:1、海南**公司向黃**支付產(chǎn)假期間(2009年9月4日至2009年12月4日)及2010年9月、10月、11月六個月的工資共計6000元及其賠償金6000元;2、海南**公司向黃**支付2005年8月28日至2010年11月6日期間休息日、法定節(jié)假日的加班費57291.08元及其賠償金57291.08元;3、海南**公司向黃**雙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11000元及其賠償金11000元;4、海南**公司向黃**支付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1000元;5、海南**公司賠償黃**失業(yè)金17000元(從2010年11月7日起暫算至2010年3月7日止共17個月,之后海南**公司應按1000元/月的標準向黃**支付至海南**公司為黃**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時止);二、本案訴訟費用均由海南**公司承擔。被上訴人海南**公司答辯稱:一、海南**公司與黃**從2006年9月1日至2010年10月存在勞動關系。黃**在2006年9月1日進入到海南**公司從事營業(yè)員工作。海南**公司依法與其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黃**歪曲事實,卻說從2005年8月28日至今與海南**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而海南**公司有證據(jù)證明從2006年9月1日至2010年10月與黃**存在勞動關系,并與黃**提交的證據(jù)相互印證銜接,并非是從2005年8月起存在勞動關系。二、黃**要求海南**公司為其繳納2005年8月28日至2010年11月的社會保險完全是歪曲事實。海南**公司從2006年10月就開始依法為全體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也包括黃**,一直繳納到其擅自離職的2010年10月。三、黃**要求海南**公司支付2010年9月至11月的工資,及賠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黃**在2010年10月12日就擅自離職,從10月12日至11月沒有為海南**公司提供正常的勞動,而要求支付工資不符合事實,也沒有法律依據(jù)。更何況海南**公司已向黃**支付了9月至10月12日的工資。四、黃**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其有加班的事實。海南**公司根據(jù)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工作制,而且黃**在仲裁申請書中已確認。黃**在2009年9月4日至2009年12月4日休產(chǎn)假,黃**說海南**公司也要求其上班并加班,自相矛盾,黃**完全是歪曲事實。黃**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其有加班的事實,也沒有證據(jù)證明海南**公司掌握加班事實存在。五、黃**要求海南**公司支付補償金及賠償金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黃**嚴重違反了海南**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又在2010年10月擅自離職,經(jīng)海南**公司通知卻不予理會。因此,海南**公司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以黃**嚴重違反海南**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于2010年11月6日將黃**開除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不需要支付賠償金或補償金。六、海南**公司依法不需要向黃**支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6000元。海南**公司從2006年9月1日開始到黃**擅自離職時都與其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并不是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此也可以看出黃**在濫用國家司法資源,以此達到損害海南**公司的利益,滿足其一己之私。退一步講,即使海南**公司與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黃**要求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2600元己經(jīng)過訴訟時效。七、黃**要求海南**公司為其支付代通知金1000元沒有法律依據(jù)。由于黃**嚴重違反了海南**公司規(guī)章制度,擅自外借海南**公司經(jīng)營的產(chǎn)品,并伙同曾在海南**公司處工作的楊秀珍違規(guī)套取海南**公司的現(xiàn)金,造成海南**公司重大損失,海南**公司才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解除與黃**的勞動合同,并沒有違法,不需要支付所謂的代通知金,其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黃**的上訴請求。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二審中查明,黃**提供的24張中國光大銀行儲蓄存款憑條中,客戶簽名為黃**且為雙休日的是2008年12月21日、2009年1月4日、2009年2月15日的3張存款憑條,其余存款憑條或非黃**簽名,或非雙休日及法定節(jié)假日。另查明,2011年8月23日黃**在勞動仲裁庭審中陳述,2009年其請了兩個月的產(chǎn)假,海南**公司已發(fā)放其2009年9月工資,但沒有發(fā)放2009年10月、11月產(chǎn)假工資,以及已發(fā)放其2010年9月工資及10月部分工資。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基本一致。本院認為,一、關于黃**主張2009年9月、10月、11月產(chǎn)假工資及2010年9月、10月、11月工資及賠償金和月工資數(shù)額認定的問題。據(jù)黃**在仲裁庭審中所陳述,海南**公司已支付其2009年9月工資,未支付2009年10月、11月產(chǎn)假工資,已支付其2010年9月工資及10月部分工資,該陳述與海南**公司承認未支付黃**2009年10月、11月產(chǎn)假工資,以及已支付黃**工資至2010年10月12日的說法相符,可互為印證,故本院確認海南**公司尚未支付黃**2009年10月、11月產(chǎn)假工資及2010年的工資支付至10月12日。雖然黃**2010年10月13日起未到公司上班,但從海南**公司向黃**發(fā)出的通知內(nèi)容來看,至2010年11月6日前,雙方并未解除勞動關系,海南**公司應支付工資至2010年11月6日。因海南**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黃**月工資數(shù)額,故本院采信黃**關于月工資為1000元的主張。海南**公司應支付拖欠黃**2009年9月、10月工資2000元(1000元×2個月),以及2010年10月13日至2010年11月6日期間的工資828元(1000元÷21.75天×18個工作日),共計28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海南**公司應按所欠工資支付賠償金1414元(2828元×50%),以上工資及賠償金共計4242元(2828元+1414元),黃**主張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二、關于黃**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實及加班的具體天數(shù)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的規(guī)定,黃**應對加班的事實或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進行舉證,現(xiàn)黃**提供的工作記錄本、工作記錄表、工資表視頻光盤未經(jīng)海南**公司確認,海南**公司對其真實性及證明力予以否認,本院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另,黃**提供的銀行存款回單與商品銷售清單亦不能證明存在加班事實。但黃**提供的24張中國光大銀行儲蓄存款憑條中,客戶簽章為黃**且為雙休日的是2008年12月21日、2009年1月4日、2009年2月15日的3張存款憑條,雖然海南**公司不認可發(fā)生存款業(yè)務代表黃**加班,但未提出證據(jù)反駁,本院確認黃**于2008年12月21日、2009年1月4日、2009年2月15日存在加班事實。另,海南**公司提供的光大銀行還款催單,可認定2010年8月22日即周休日黃**存在加班事實。故本院確認黃**存在4天加班的事實,其他時間因黃**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海南**公司應支付黃**的加班工資為367.82元(1000元÷21.75天×200%×4天),并按所欠加班費支付賠償金183.91元(367.82元×50%),共計551.73元,黃**主張的加班費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三、關于海南**公司是否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問題。海南**公司主張黃**工作期間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有海南**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的處罰決定及光大銀行還款催單為證,黃**抗辯稱海南**公司無證據(jù)證明其違反制度以及其不知道公司制度的理由不成立。此后,海南**公司于2010年11月6日通知黃**調(diào)整工作崗位,否則終止勞動關系,黃**收到通知后未回公司上班,雙方勞動關系于2010年11月6日終止,海南**公司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黃**要求海南**公司雙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賠償金及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1000元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四、關于原審法院是否違反法定程序的問題。對于黃**原審中增加的訴訟請求,即要求海南**公司賠償失業(yè)金17000元,因該訴訟請求并非與本案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原審法院以未經(jīng)勞動仲裁程序為由,告知黃**不予合并審理,并經(jīng)黃**簽名記錄在案,處理并無不當,未違反法定程序。另,因本院確認黃**月工資數(shù)額為1000元,海南**公司應支付黃**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為1000元,但原審法院確認黃**月工資為990元,并判決海南**公司支付黃**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990元,黃**對該項判決未提起上訴,故本院予以維持。綜上,黃**部分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維持(2012)美民一初字第49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確認黃**與海南**商貿(mào)有限公司自2005年8月28日至2010年11月6日存在勞動關系;二、維持(2012)美民一初字第490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即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海南**公司向黃**支付雙倍工資的未付部分990元;三、維持(2012)美民一初字第490號民事判決第四項,即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海南**商貿(mào)有限公司向黃**退還押金2000元;四、維持(2012)美民一初字第490號民事判決第五項,即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海南**商貿(mào)有限公司向黃**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五、撤銷(2012)美民一初字第490號民事判決第六項,即駁回黃**的其他訴訟請求;六、變更(2012)美民一初字第49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海南**商貿(mào)有限公司向黃**支付拖欠工資及賠償金共4242元;七、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海南**商貿(mào)有限公司向黃**支付拖欠加班費及賠償金共551.73元;八、駁回黃**的其他上訴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共計20元,由上訴人黃**負擔10元,由被上訴人海南**商貿(mào)有限公司負擔1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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