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合同
韋某等28人訴深圳市某足浴服務部勞動合同糾紛案
2017-01-02 0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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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某等28人訴深圳市某足浴服務部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律師代理某足浴服務部參與訴訟,為委托人爭取了最大利益。民事答辯狀答辯人:張某身份證號碼:住所:答辯人就被答辯人韋某等28人訴深圳市某足浴服務部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號],受答辯人的委托,廣東仁人律師事務所周葉鋒律師,根據查明事實,庭審情況,結合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提出答辯意見如下:一、答辯人張某不是本案勞動爭議法律關系的主體,與本案訴訟標的沒有任何法律關系,答辯人張某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深圳中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指導意見》第十四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應當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yè)主的自然情況。業(yè)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時,列字號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當事人。在8月份庭審中,鄭秀蘭為證明其不是實際經營者,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證據,后經法院審理查明,鄭秀蘭不是實際經營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規(guī)定,鄭秀蘭作為業(yè)主,如果有過錯的,還應與實際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為尋找實際經營者,被答辯人通過一輛其自認為是老板的汽車的車牌,在車管所查到了車輛登記信息,發(fā)現該車車主是答辯人張某,便將答辯人張某作為實際經營者告上法庭。這輛汽車是答辯人張某在20年從他人手購得,至于前車主與被答辯人的任何糾紛均與答辯人張某無關;而且從20年月起至20年月日張某一直在東莞上班,常住在東莞,并辦有東莞的居住證。答辯人張某從來沒有對深圳市某足浴服務部進行投資或參與經營,答辯人不是足浴服務部的實際經營者。被答辯人僅以一個車輛信息來認定答辯人張某是足浴服務部的實際經營者,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而且被答辯人在2010年5月30日向公安機關提供的說明材料中,已明確說明其老板是張某(音同),而不是答辯人張某。綜上所述,答辯人張某既不是深圳市某足浴服務部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業(yè)主,也不是實際經營者,答辯人張某與本案訴訟標的沒有任何法律關系,因此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二、從本案的證據分析,本案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而且實際經營者未被起訴參加訴訟,本案大量事實無法查明。1、本案被答辯人沒有向法院提供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工資憑證,工作證,報名表等主張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深圳中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程序性問題的指導性意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中,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fā)生爭議時,舉證責任如下分配:(1)主張勞動關系成立的一方應當提交相應的勞動合同或就工資領取、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關證據材料。(2)勞動者已舉證證明在用人單位勞動時,但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系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反證。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考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本案被答辯人沒有向法院提供證明勞動關系成立的證據,其提供的考勤表及業(yè)績統(tǒng)計報表沒有關于深圳市某足浴服務部的任何信息,證明不了其與深圳市某足浴服務部存在勞動關系。2、本案被答辯人沒有向法院提供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從本案的證據來看,被答辯人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實。根據對被答辯人提供的11張早班業(yè)績統(tǒng)計報表的統(tǒng)計發(fā)現,每人做的鐘數每天都具有不確定性,平均每人每天做3.3-6.9個鐘不等,如工號303的員工平均每天做3.3個鐘,工號99的員工平均每天做4.9個鐘,工號12的員工平均每天做6.9個鐘,員工的平均上班時間并未超出8小時,因此不存在加班的事實。通過對深圳市足浴行業(yè)的調查得知,技師的報酬按計件加提成的方式計算,報酬實行多勞多得,不存在加班費和獎金等費用。3、本案被答辯人沒有向法院提供用人單位拒付加班費的證據。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頒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根據以上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拒不支付加班工資時,勞動者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但舉證責任應由勞動者承擔。而本案被答辯人既沒有提供工資表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證據,也沒有向法院提供用人單位拒付加班工資的證據。4、本案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存在嚴重瑕疵,而且實際經營者未被起訴參加本案訴訟,本案大量事實無法查明。被答辯人提供的考勤表及業(yè)績統(tǒng)計報表,表上沒有關于深圳市某足浴服務部的任何信息,實際經營者未被起訴參加本案訴訟,這些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無法查明。28位被答辯人只有21人提供了考勤表,還有7人沒有提供考勤表,那么這7人是什么原因沒有提供考勤表?這7人是否是深圳市某足浴服務部的員工?有考勤表的21人中只有8人有考勤信息,而且很模糊根本無法查明具體的上下班時間,沒有考勤信息的那13人是否有上班?所有的一切都有待向實際經營者查實。5、被答辯人有義務為其主張的月平均工資提供證據,在實際經營者未被起訴參加本案訴訟的情況下,法院不可依被答辯人的請求進行裁判。28位被答辯人中有26人在起訴狀中主張其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1人主張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由于每天上班鐘數的不確定性,根據現有證據無法對被答辯人月工資或月平均工資查明,被答辯人自己是有義務為其主張?zhí)峁┳C據的,法院在考慮被答辯人舉證困難的同時,在實際經營者未被起訴參加本案訴訟的情況下,也不應以被答辯人的請求確認其工資額,否則,如果遇到一些“漫天要價”的當事人,法院依其主張進行裁判,對另一方當事人是極其不公平的,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三、福田區(qū)勞動局、香蜜湖勞動管理所已對該爭議處理完畢,深圳市某足浴服務部不欠其員工的任何工資。2010年3月10日,深圳市某足浴服務部的員工到福田區(qū)勞動局投訴,要求幫助解決其與所在單位的工資問題。香蜜湖勞動管理所經多次到現場調查核實,組織調解,在兩名勞動監(jiān)察員的監(jiān)督下,深圳市某足浴服務部為其員工結清了所有的工資。綜上所述,答辯人張某不是深圳市某足浴服務部的業(yè)主和實際經營者,其與本案訴訟標的沒有任何法律關系,答辯人張某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本案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在實際經營者未被起訴參加本案訴訟的情況下,導致本案大量事實無法查明。為查明事實,同時保證深圳市某足浴服務部的實際經營者參加訴訟、保證其舉證、質證、答辯的權利,建議法院對本案駁回起訴或中止審理,待日后查明深圳市某足浴服務部的實際經營者身份后,再追加其為被告參加訴訟。此致區(qū)人民法院代理人: 周葉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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