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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再審案
2017-01-02 08:00:13
無憂保


事實部分:殷某原系廬山某國營飯店下崗職工,后到某療養(yǎng)院做事,雙方約定了月工資報酬1200元,殷某為單位提供了長達18個月的工作,工資直接發(fā)到其個人銀行賬戶。后來,可能是因其單位領導換人,相應的殷某被現(xiàn)任領導辭退。殷某要求單位支付兩個月補償,單位僅同意支付一個月經(jīng)濟補償,雙方談崩。審判法院:廬山法院、九江市中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件進展:勞動者找到本人,本律師為其在廬山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某療養(yǎng)院在舉證期間遞交了一份勞動者的入職資料,該資料顯示勞動者為某國營單位下崗職工。勞動局據(jù)此認為一個勞動者不能有兩個勞動關系,直接向勞動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此后,本律師代理勞動者訴至廬山法院,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賠償金及不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法院一審部分支持,要求該療養(yǎng)所支付總額近萬元賠償金。我們對該判決結果不滿,認為依據(jù)《勞動法解釋三》及勞動法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單位應支付總額三四萬的賠償金。單位同樣對判決結果不滿,認為不能存在兩個勞動關系,勞動者與現(xiàn)單位之間為勞務關系。雙方均上訴。二審調(diào)解不成,維持原判。出于對法律的信仰及對當事人的負責,本律師為勞動者向江西省高院遞交再審申請,請求省高院再審此事,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交代。最終結果:經(jīng)省高院立案二庭法院法官協(xié)調(diào)解釋、做工作,勞動者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由單位再一次性補償勞動者八千元,雙方一次性了結,正義得到了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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