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集體勞動爭議仲裁案
2017-01-03 08:00:13
無憂保


保定律師身份:農民工申請人的代理人。保定律師擬定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申請人:a等一十九人。被申請人: 連云港xx建筑勞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縣xx鎮(zhèn)xx路xx號。法定代表人:xx,職務:董事長。案由:追索勞動報酬糾紛。請求事項:裁決被申請人向上列申請人支付勞動報酬324900元(其中,a43700元、b14500元、c16000元、d16000元、e15500元、f15500元、g15700元、h15800元、i15400元、j15900元、k15400元、l15700元、m15400元、n15800元、o15900元、p15400元、q15800元、r16000元、s15500元)。事實和理由:2011年2月18日,申請人a首先到被申請人承包的保定市南市區(qū)花傾城二期工地(位于天威中路與建華大街十字路口西北)負責木工管理工作。同年10月底,其他申請人陸續(xù)來到該工地做木工,申請人a為班組長,集體負責該工地1#樓和車庫的木工施工,包括支模、拆模、零工、雜工。至2011年12月24日,申請人集體完成了4549m2的支模拆模工程(合價181960元)、2706.5m2的支模未拆工程(合價75782元)、2759m2的拆模工程(合價33108元)、37m2的零工工程(合價5550元)及1#樓地上四層用工工程(合價22400元),扣減申請人集體借支的20000元、二次結構處理8800元,余290000元被申請人未支付。期間,申請人b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生工傷,2011年12月20日被申請人同申請人b達成了《協(xié)議書》并出具了《欠條》。2011年12月24日被申請人的項目負責人t、結算人u代表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集體出具了《工程量結算單》。另,申請人a自2011年2月18日至同年10月29日日工資200元,期間出勤218日(請假36日),工資共計43600元,預支8700元,余34900元被申請人未支付。申請人共計工資324900元,被申請人應付未付。2011年12月28日,v(被申請人在該工地的總負責人)及申請人集體堵塞保定市東風路討要工資,因嚴重影響了交通、公共秩序,v被保定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申請人a被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國發(fā)[2006]5號《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八)條中規(guī)定,“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并履行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系”。建設部建市[2005]131號《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fā)展建筑勞務企業(yè)的意見》三、政策措施1、中規(guī)定,“承包企業(yè)進行勞務作業(yè)分包必須使用有相關資質的企業(yè),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勞務分包企業(yè)完成的工作量及時支付勞務費用。承包企業(yè)應對勞務分包企業(yè)的用工情況和工資支付進行監(jiān)督,并對本工程發(fā)生的勞務糾紛承擔連帶責任。勞務企業(yè)要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嚴格執(zhí)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嚴厲打擊掛靠和違法分包,禁止‘包工頭’承攬分包工程業(yè)務”。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fā)[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中規(guī)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或經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規(guī)定,“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guī)定,“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營業(yè)期限屆滿仍繼續(xù)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yè)執(zhí)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中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申請人認為,v、t、u均是被申請人的管理人員,其職務行為代表著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負有用工單位責任;即使,v系掛靠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工資也負有連帶支付責任。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的規(guī)定申請人現集體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此致保定市南市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人:a等一十九人2012年12月19日附:一、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二、被申請人的工商檔案資料復印件一份。三、《工程量結算單》復印件一份。四、被申請人與申請人b《協(xié)議書》復印件一份。五、被申請人《欠條》復印件一份。六、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區(qū)分局新公(先鋒)決字【2011】第xxx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一份。七、證人u聯系電話:13xxxxxxxxx,u《證明》復印件一份。八、證人t聯系電話:15xxxxxxxxx。保定律師擬定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補正說明:在申請人a等一十九人于2012年12月19日提交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事實和理由部分中提到的“v”應為“v”、v是因帶領花傾城二期工人討要工資被保定市南市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F予補正說明。此致保定市南市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人:a等一十九人2013年1月7日保定律師核心代理意見:一、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間存在法定的勞動關系,被申請人有法定義務支付申請人的工資。㈠申請人依法申請仲裁委員會收集的(2012)南刑初字第xxx號被告人v、w、x非法拘禁一案的案卷材料中包含《工程擴大勞務承包合同》、《通知》、《工程擴大勞務承包合同補充合同》(申請人已提供復印件)等證據,該證據足以證實被申請人系保定市南市區(qū)花傾城小區(qū)二期工程的承包方,系在該工程工地施工工人的用工單位。㈡申請人系在被申請人承包工程工地工作的農民工,申請人是在為被申請人工作。1、申請人提供的系列證據已經形成了嚴謹的證據鏈條,足以證實相關事實。①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區(qū)分局新公(先鋒)決字【2011】第xxx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被處罰人:a……花傾城工地工人?,F查明2011年12月28日上午8時左右,a伙同花傾城工地工人,為討要工資堵塞東風路,嚴重影響了公共秩序)直接證實了a系被申請人承包工程工地花傾城工地工人的事實。盡管決定書中沒有出現其他申請人的姓名,但是決定書證實了討要工資的人員眾多,否則不可能堵塞東風路、嚴重影響公共秩序,而且證實了是a伙同該些工人一起行為的。本案中的申請人均是a所在班組的工人。②《y班組花傾城產值單》系申請人a于2011年4月3日書寫、簽名,可以證實當時a已經在代表被申請人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的身份實施具體工作。③被申請人與申請人b簽訂的《協(xié)議書》、被申請人向b出具的《欠條》直接證實了被申請人系b用工單位、申請人b系被申請人勞動者的法律關系;同時,鑒于《協(xié)議書》、《欠條》中t簽字均明確體現了“xx公司”或“xx勞務公司”,所以應當認定本案中t等人的簽字均系代表被申請人的職務行為,申請人持有、提供的《工程量結算單》可以佐證相關事實。④本案申請人不是單個的主體,而是一十九人的群體,一十九人的集體陳述、主張本身也具有強大的證明力。⑤y班組的一十三人也已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要求裁決被申請人依法支付工資,也可以佐證本案申請人陳述、主張事實的真實性。2、被申請人沒有提供其掌握管理的所屬勞動者的檔案材料以及與承包花傾城小區(qū)二期工程工地相關的證據,依法應當承擔不利后果。①被申請人招用、使用申請人,有法定義務同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用工備案。國辦發(fā)〔2004〕7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 (十二)中規(guī)定,“嚴格勞動用工制度。施工企業(yè)招用農民工,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規(guī)定,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勞社部發(fā)[2005]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建設等行業(yè)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二、中規(guī)定,“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用工備案?!ㄖI域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作業(yè)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工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國發(fā)[2006]5號《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八)中規(guī)定,“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并履行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系”。②被申請人對自己承包工程的用工情況應當建立、留存用工檔案,記錄工程的施工以及農民工的具體工作情況。③被申請人系用人單位,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規(guī)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秳趧尤耸聽幾h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十九條規(guī)定,“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㈢被申請人有義務支付申請人的工資。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法定的勞動關系;被申請人沒有依法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不應由申請人承擔不利后果。①勞社部發(fā)[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一、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②國辦發(fā)〔2004〕7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九)中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按照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總承包企業(yè)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面負責,分包企業(yè)對分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直接負責??偝邪髽I(yè)負責對分包企業(yè)勞動用工、工資發(fā)放情況進行日常動態(tài)監(jiān)督,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fā)放??偝邪髽I(yè)因轉包、違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企業(yè)承擔全部責任”。2、即使v等系掛靠被申請人用工或者分包的被申請人的工程,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工資也應承擔連帶責任。①勞社部發(fā)〔2004〕22號《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十二、規(guī)定,“工程總承包企業(yè)不得將工程違反規(guī)定發(fā)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②建設部建市[2005]131號《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fā)展建筑勞務企業(yè)的意見》三、政策措施1、中規(guī)定,“承包企業(yè)進行勞務作業(yè)分包必須使用有相關資質的企業(yè),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勞務分包企業(yè)完成的工作量及時支付勞務費用。承包企業(yè)應對勞務分包企業(yè)的用工情況和工資支付進行監(jiān)督,并對本工程發(fā)生的勞務糾紛承擔連帶責任。勞務企業(yè)要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嚴格執(zhí)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嚴厲打擊掛靠和違法分包,禁止‘包工頭’承攬分包工程業(yè)務”。③勞社部發(fā)[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中規(guī)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或經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④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guī)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fā)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被申請人沒有提供發(fā)放申請人工資的支付憑證或記錄,應當承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規(guī)定的不利后果;仲裁委員會應當結合申請人的陳述主張以及申請人提供的《工程量結算單》等證據認定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申請人工資的數額。㈠勞社部發(fā)[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二、中規(guī)定,“(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四)考勤記錄” 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㈡明確“班組長:a”、由結算人:u和項目負責人:t共同簽字的《工程量結算單》明確體現了被申請人尚欠申請人的工資數額290000元。y班組提起仲裁提供的《工程量結算單》與本案中的《工程量結算單》在形式和內容上完全一致,印證了本案中《工程量結算單》的真實有效。㈢《y班組花傾城產值單》系申請人a書寫、簽名于2011年4月3日,印證了a在《集體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中關于自2011年2月18日至同年10月29日個人工資尚有34900元被申請人未支付的事實。三、申請人于2012年12月19日向仲裁委員會提交《集體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請求權利救濟,不存在超過勞動仲裁時效期間的問題。1、申請人在被申請人承包的工地工作到2011年12月底。2、申請人于2011年12月28日為討要工資堵塞東風路屬于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的情形,依法發(fā)生了仲裁時效中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法律后果。3、申請人a為討要工資被行政拘留八日,2011年12月29日-2012年1月5日人身自由被剝奪,存在仲裁時效中止的正當理由。4、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案件結果:保定市南市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依法支持了申請人的請求事項評議:農民工兄弟在工作中應注意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同工作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一旦遭遇討薪無果的情況,應該遵循合法的程序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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