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期辭退員工應慎重,可能構(gòu)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017-01-03 08:00:13
無憂保


適用期辭退員工應慎重,可能構(gòu)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某公司招聘汽車銷售人員,錄用條件為:大學??埔陨?,一年以上工作經(jīng)驗。張某通過面試后被錄用,雙方簽訂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為4個月。在張某工作到三個月半月的時候,公司通知張某要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并向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理由是張某不符合錄用條件。張某非常氣氛這樣被解除勞動合同,后找到本律師,本律師經(jīng)過了解案情,認為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接受張某委托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賠償金。在仲裁開庭時,公司方面稱,對張某在實習期間的表現(xiàn)不滿意,沒有達到公司預期目標,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的,并非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本律師認為,公司混淆了錄用條件和考核目標,其在招聘過程中已經(jīng)列明錄用條件,即大學??埔陨希荒暌陨瞎ぷ鹘?jīng)驗,張某都符合,而公司所稱的是考核目標,員工沒有完成,單位不能據(jù)此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最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應支付張某賠償金。案后總結(jié):單位在試用期內(nèi)不可以隨便無條件地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構(gòu)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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