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成功索賠
2017-01-03 08:00:13
無憂保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成功索賠案情簡介 2005年9月1日,申請人劉某平被被申請人四川某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長沙銷售分公司和四川某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長沙銷售分公司駐邵陽辦事處聘為業(yè)務經(jīng)理,負責四川某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長沙銷售分公司在邵陽地區(qū)的銷售工作。2011年8月起被申請人未經(jīng)申請人同意就降低申請人的職位和變換申請人的工作性質,意思是想逼申請人知難而退走人。申請人從2005年進被申請人處工作至2008年被申請人應該與申請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被申請人拒絕簽訂。另外,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及時足額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和失業(yè)保險費,申請人的法定節(jié)假日和年休假的加班工資被申請人也沒有發(fā)給申請人。申請人訴求 請求裁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37200元;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18000元;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養(yǎng)老保險費損失28520元和失業(yè)保險費損失23920元;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加班工資10080元。處理結果 被申請人四川某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長沙銷售分公司、四川某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長沙銷售分公司駐邵辦事處自愿一次性補償申請人劉某平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社會保險費、加班費等各項費用共計三萬元整。爭議焦點 被申請人辯稱: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申請人不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申請人因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不符合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臈l件;申請人要求補繳養(yǎng)老保險費和失業(yè)保險費的時效已過;申請人無證據(jù)證明其法定節(jié)假日和年休假加班的事實。四川某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長沙銷售分公司和四川某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長沙銷售分公司駐邵辦事處不具備主體資格。評析(即鄧瓊泉律師代理意見的概要) 被申請人四川某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長沙銷售分公司和四川某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長沙銷售分公司駐邵陽辦事處沒有及時足額為申請人劉某平繳納社會保險費,但該違法行為距離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的時間已經(jīng)超過一年,那么,申請人提出要求被申請人補繳社保費或者賠償相關損失是否超過時效是本案值得探討的一個問題。由于被申請人欠繳申請人社會保險費期間至2011年8月申請人一直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被申請人沒有明確告知申請人其拒絕補繳社會保險的欠費,因此應視為申請人沒有知道和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被申請人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拒絕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主張應該不能支持。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好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也才能真正促使用人單位積極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也才能有利于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鑒于用人單位怠于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事實,責令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相當于單位應繳納部分的養(yǎng)老保險費給申請人,由申請人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自行繳納,也是切實可行的和有法律依據(jù)的。 (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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