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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爭議仲裁成功案例
2017-01-03 08:00:13
無憂保


人事爭議仲裁成功案例審判長:
湖南xx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段某麗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訴被告邵陽市某綠化管理處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的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現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爭議不是可通過人事仲裁的人事爭議,而是勞動爭議。原告提供的工作證證明她是被告邵陽市某綠化管理處工作二十多年的原固定工人,而不是公務員或聘任制公務員,其與被告發(fā)生的是被非法扣除工資的勞動工資爭議,而不是履行聘任合同爭議,因此不能適用《公務員法》第100條第四款“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規(guī)定;另根據人事部發(fā)布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guī)定》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下列人事爭議:(二)事業(yè)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币虮景冈鏇]有被辭退,因此也不適用人事爭議仲裁;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事業(yè)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涉及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法律中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本案被告非法扣除原告一年工資,是典型的涉及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因此本案只能適用勞動法的程序和實體來解決。
二、原告仲裁未超過訴訟時效被告扣除原告工資的違法行為是從其2006年9月1日送達《關于給段某麗同志行政記過處分的決定》給原告之后開始一直持續(xù)到2007年9月1日止。持續(xù)性的違法行為其時效應從該行為終了之日開始計算,原告在被告違法行為終了之前就提起仲裁和訴訟,因此沒有超過時效。送達決定書的行為,只是被告告知原告其準備要實施違法行為的信號,但并不是其扣工資這一違法行為已經實施和實施完畢,因為工資要按月發(fā)放的,發(fā)工資的時間還未到,何來扣發(fā)工資。
綜上所述,請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代理人:鄧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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