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交付勞動者
2017-01-03 08:00:13
無憂保


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交付勞動者案情簡介:2008年6月,哈爾濱市勞動保障監(jiān)察局監(jiān)察員在日常巡查中發(fā)現某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都是兩份,于是懷疑該公司沒有將勞動合同交付給勞動者本人。經調查了解,該公司于2008年1月與二十名勞動者續(xù)簽了一年期勞動合同,并于2008年1月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了勞動合同備案,但是該公司確實一直沒有將勞動合同交還給勞動者本人一份。處理過程及結果:勞動保障監(jiān)察員指出該公司的錯誤做法,根據《勞動會如同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下達了限期改正決定書,要求公司在十天之內將屬于勞動者的那份勞動合同歸還勞動者本人。后來經過勞動保障監(jiān)察員到該公司跟蹤整改效果時,發(fā)現該公司仍然沒有將勞動合同交付勞動者本人一份,該公司認為勞動者的那份勞動合同將會放入勞動者的檔案資料中,不需要交到勞動者本人手中,況且公司已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備案,因此對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下達的限期改正決定書不以為然,勞動保障監(jiān)察員再次下達整改指令,指出如果拒不改正的,依據《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將處以該單位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該單位在規(guī)定期限內整改到位,將勞動合同交付到勞動者本人一份。案例評析:本案的爭執(zhí)焦點是勞動合同文本是否應當交付勞動者手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是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形式,也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直接的證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薄秳趧颖U媳O(jiān)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薄秳趧颖U媳O(jiān)察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guī)定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決定的;……”在現實生活中,不少用人單位以種種理由拒絕將屬于勞動者本人的勞動合同歸還勞動者,這種做法直接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為勞動合同一般會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以及約定試用期、保守秘密等條款,這也是勞動者履行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依據和證明,如果勞動者手中沒有這個有力的證明,一旦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資糾紛,勞動者則處于舉證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權益極易遭受侵害。因此,勞動合同文本應當交付勞動者本人一份。不把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本人一份,也屬于違法行為,如果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應當受到處罰。本案中經過勞動保障監(jiān)察員耐心細致的工作,用人單位從最初的不理解,到后來的認可,及時改正了違法行為,從而推進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發(fā)布日期: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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