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報酬
為符金紅發(fā)表的勞動仲裁代理詞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2017-01-03 08:00:13
無憂保


為符金紅發(fā)表的勞動仲裁代理詞(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尊敬的勞動仲裁員:我受被告符金紅的委托,由陜西東源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出庭參與今天的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的仲裁審理活動。在我接受委托之后,開庭之前,我查閱了在用人單位保管的證據,走訪了相關證人,也調取了相關證據,又參與剛才的調查,對案件的事實部分有了更為明確的認識,雙方均對勞動關系沒有異議,本代理人就針對本案的焦點問題發(fā)表代理意見,本案的焦點1、合同簽訂的日期是否為2008年1月1日;2、底薪報酬1200元是否發(fā)放及社會保險是否繳納。以下是我要發(fā)表的代理意見:一、原告隱瞞重要證據,應當認定合同簽定于2008年1月1日。被申請人舉出了真不愧煞費苦心的許多證據,但是卻將本案最能直接說明事實的證據作了故意隱瞞,并且是被申請人持有----《入職申請表》。經我多次提出要求,但被申請人至始至終不僅不予提供,反而,說明沒有,為此,我認為,被申請人持有的被告《入職申請表》最能說明申請人的在被申請人處的工作年限,更能證明勞動合同的真實性。被申請人雖然提出《勞動合同簽收表》日期是2011年5月30日,但同時又舉出與申請人一致舉出的《勞動合同書》,前后矛盾的證明目的和證據材料,得不出唯一的結論。簽收表只能認定是合同的簽收日期,不能證明合同的訂立生效日期。居然,雙方都舉出了簽訂和生效都是2008年1月1日的000118號勞動合同,就得認定合同簽定于2008年1月1日。根據民事訴訟規(guī)則的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二、對肇事賠償協(xié)議被申請人的解釋不能成立。協(xié)議的標題是《關于聚信分公司符金紅2011年6月9日在送貨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協(xié)商處理結果如下》。結果是分公司基于符金紅世紀家庭情況本著人道主義精神,經雙方協(xié)商一次性補貼符金紅現金肆萬元,其中包括發(fā)生事故當天符金紅未交回公司貨款現金壹萬肆千元。并沒有如被申請人所說的這四萬元中含有1200元底薪,社會保險及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是人道主義精神補貼給申請人的撫慰金。假設包含底薪,社會保險,經濟補償就不是人道精神撫慰了,而是申請人應當所得的勞動回報,如果是這樣,被申請人就欺騙了申請人。三、原告拒不提供計提小票,應當認定底薪1200元沒有支付。為了查明底薪1200元的發(fā)放情況,我整理了申請人每月的計提小票合算計提數額,恰好符合銀行對賬單所發(fā)放的數額,與被申請人所提供的銀行對賬單發(fā)放數額一致。但是,被申請人的管理系統(tǒng)中應當保存申請人每天的送貨記錄和計提情況,被申請人卻在庭審中沒有提供,經本代理人提出請求,仍是借口不能提供,被申請人屬于故意隱瞞證據情況,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沒有證據支持,被申請人所說的1200元底薪報酬已經支付的說法不能成立。代理人認為,對申請人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因為被申請人不能及時支付勞動報酬,也不為申請人繳納任何的社會保險,不論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還是勞動合同的約定,申請人解除合同的行為沒有錯,恰是最好保護自己合法權利的方法。申請人四年的工齡,被申請人就得支付四個月的經濟補償,每月以4000元報酬計算,申請人應當得到16000元的經濟補償款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生效,本法第38條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46條規(guī)定因第38條規(guī)定的原因致使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綜上,代理人認為:從被申請人的公開對外網站收集到原告公司的成長經歷,公司從1994年成立,經過17年的風雨成長,歲月變換,不論從最初的“西安聚鑫工貿貨運部”,還是現在使用的“西安聚信快遞有限公司”名稱,其中四次更名,但法定代表人始終是劉濤,原告也承認一個人可以數個公司,也承認劉濤是一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3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不論原告提出的西安聚信貨運有限責任公司的《勞動合同》,還是西安聚信快遞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都是同樣的法定代表人,同樣的勞動期限,如果認定西安聚信快遞有限公司成立在2011年3月間,被申請人就無法解釋公司在網站上公開發(fā)布的成長歷程,也無法解釋為什么要在合同中簽上2008年1月1日這樣的日期?而事實上,被申請人為了達到不支付申請人辛苦賺來的血汗勞動報酬,故意顛倒事實,曲解法律,故希望裁決如請求。以上代理意見,希望仲裁庭充分考慮,全部采納。 陜西東源律師事務所 賀基貴律師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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