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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2017-01-03 08:00:13
無憂保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申請人:劉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廣西南寧xx鋼材有限公司原生廠廠長,現(xiàn)無業(yè),住xx市xx縣xx鄉(xiāng)xx村xxx號。被申請人:廣西南寧xx鋼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寧市沿海經(jīng)濟走廊開發(fā)區(qū)銀海大道xx號。法定代表人:鄧xx,總經(jīng)理。仲裁請求: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1年3月、4月、5月、6月被克扣的工資共4000元,并加發(fā)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1000元。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1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資1655.17元。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7月13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3655.17元。四、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2000元。五、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7月13日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事實與理由:被申請人廣西南寧xx鋼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鄧xx。2011年3月1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擔任生廠廠長。申請人每個月的工資為4000元。申請人的工資為上個月工資本月發(fā),本月工資下個月發(fā),發(fā)放時間在每月10日左右。申請人2011年3月、4月、5月、6月的工資各被被申請人克扣1000元,合計4000元。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期間,被申請人沒有與申請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被申請人克扣工資,因被申請人不依法為申請人辦理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生育保險,故2011年7月14日申請人辭職離開被申請人單位。申請人2011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資1655.17元,被申請人尚未支付。申請人認為:一、被申請人應依據(j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辦法》第三條之規(guī)定,支付申請人2011年3月、4月、5月、6月被克扣的工資共4000元,并加發(fā)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1000元。二、被申請人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等法律之規(guī)定,支付申請人2011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資4000元÷21.75天×9天≈1655.17元。三、被申請人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等法律之規(guī)定,支付給申請人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7月13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4000元+4000元+4000元+1655.17元=13655.17元。四、被申請人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支付申請人4000元×1/2月=2000元的經(jīng)濟補償。五、被申請人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等法律之規(guī)定,為申請人補繳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7月13日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生育保險費。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依法裁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此致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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