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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如何選擇仲裁請求
2017-01-04 08:00:13
無憂保


勞動者系列一、二均講的是用人單位不誠信的情況下,勞動者如何維權,本文從訴訟選擇角度方面來講,勞動者如何將自己權益最大化維護?;景盖椋?006年5月8日,溫某入職東莞市偉百紅酒有限公司(下稱“偉百公司”)任獻血一職,工資平均2400元/月。2009年6月10日偉百公司以溫某曠工10日為由視溫某自動離職。溫某不服于2009年9月27日向東莞市南城勞動局提起申訴,要求偉百公司承擔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責任。本案是勞動爭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訴,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均選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但本案有三點特殊情況:1、在本案離職之日溫某已經(jīng)懷孕;2、溫某勞動合同在2009年年底到期;3、溫某入職到離職期間過短(僅3年),如果要求支付賠償金等最多可拿5~6個月工資補償。綜上,筆者建議溫某選擇另外一種策略:要求用人單位維持勞動關系。為什么選擇維持勞動關系呢?首先,溫某有孕在身,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懷孕婦女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自動續(xù)沿至該婦女哺乳期滿為止(哺乳期為一年)。那么,如果本案偉百公司合法解除勞動關系不能成立的情況下,偉百公司必須與溫某維持勞動關系至少到溫某哺乳期滿。其次,溫某選擇要求偉百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話,標的過小,按6個月工資計算也不過1萬余元。再次,一般情況下勞動案件大部分均到司法程序走完,即要經(jīng)過勞動仲裁、法院一、二審及執(zhí)行,時間較長,而溫某有孕在身,其難以在此段時間找到新工作。最后,一旦維持勞動關系,溫某在司法程序過程中未的工資損失將由偉百公司承擔,也就是溫某打官司期間的工資仍由偉百公司發(fā)放。在這種情況下,偉百公司拖的時間越長,越對其不利。綜上,筆者為溫某起草兩份勞動仲裁申訴書,一份為同意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偉百公司支付賠償金及經(jīng)濟補償金等,另一份則為要求維持勞動關系,要求偉百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之日到恢復勞動關系期間的工資。最終,溫某選擇了維持勞動關系之訴。本案勞動仲裁階段南城勞動局支持了溫某的仲裁請求,隨后偉百公司不服提起一審訴訟,在一審中雙方和解結案。本案小結:對于工齡較短或懷孕婦女來講,選擇維持勞動關系之訴較能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這類官司勞動者一旦勝訴,用人單位要支付打官司期限工資,勞動者就不用擔心用人單位采用拖延戰(zhàn)術了。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jīng)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本文引用裁決書、調(diào)解書:東勞仲南城分庭案字【2009】300號(2009)東一法民一初字第9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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