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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辭職方式不對 賠償單位5萬損失
2017-01-04 08:00:13
無憂保


李小姐是一家裝公司項目主管,公司剛剛與一客戶簽訂家裝合同,合同價值約十萬元,由李小姐負責此項目,該工程進行到一半時,李小姐由于和公司領導發(fā)生矛盾,憤然遞交書面辭職申請,第二天就沒來上班,沒想到辭職后,李小姐突然接到了家裝公司的勞動仲裁申請,請求裁決李小姐賠償公司經(jīng)濟損失約7萬元,李小姐無奈,只能應訴,庭審中,家裝公司舉證出由于李小姐的突然辭職,致使該家裝工程裝修至一半,因為該家裝的前期設計都是李小姐主持的,她突然辭職后,公司無法及時找到繼任者,而家裝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合同遲延違約金為7萬多元,公司認為這全都是李小姐的突然“擱挑子”導致的,故要求李小姐來承擔這個賠償責任,仲裁部門經(jīng)過審理,最終認定李小姐違法勞動合同法突然辭職是導致家裝公司賠償?shù)闹苯釉?,綜合整個事情過程,裁決李小姐給付家裝公司約5萬元的賠償。 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分析: 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雖然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員工解除未到期的勞動合同不再付給用人單位違約金,但不要忘記,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李小姐辭職方式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要求,要承擔用人單位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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