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受傷,公司注銷后,工傷職工向誰索賠?
2017-01-04 08:00:13
無憂保


職工工傷維權難,有律師計算工傷維權整個流程所需的時間,最長的需要六七年,因此在工傷職工維權的過程中,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注銷的,職工的合法權益如何保護成為法律適用的焦點。下列案例表明,職工工傷維權程序雖煩,但合法權益終有保障,一旦事實清楚,程序確定,法院終會在保障職工權益的基礎上,做出判決的?!景盖楹喗椤?nbsp; 鄒某系某公司職工,2007年3月23日,鄒某在公司工作過程中不慎受傷,后經(jīng)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并于2008年6月30日經(jīng)當?shù)貏趧幽芰﹁b定委員會鑒定,鄒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事故發(fā)生后,公司支付了鄒某的醫(yī)療費及護理費、營養(yǎng)費等。2008年2月19日,某公司申請注銷,由公司股東孫某及劉某清算。鄒某因公司注銷,于是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要求原公司股東孫某及劉某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勞動仲裁部門以被訴主體不合格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書。鄒某于是向法院起訴。【訴辯理由】原告鄒某訴稱:根據(jù)《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孫某、劉某作為公司的股東及公司清算組成員,在公司注銷清算過程中,沒有將鄒某的工傷賠償費用計算在內(nèi),符合該法規(guī)定的重大過失,給自己造成了損失,因此請求孫某、劉某連帶賠償相關費用,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076.8(1688×60%×6)、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5 968.4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7427.2元、停工留薪工資4771.2元、鑒定費280元;共計人民幣34 523.68元。被告孫某、劉某辯稱:對于原告鄒漢英在新威電器工作期間遭受工傷這一事實,被告予以認可;但原告于2008年6月才作出工傷等級鑒定,新威電器則于 2008年2月19日登記注銷,在此之前已完成清算程序,新威電器解散清算時,原告的工傷保險待遇并未發(fā)生,原告的訴求不符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條的前提,故二被告清算注銷公司的行為并未損害原告的權益;二被告在公司解散清算過程中,沒有過錯,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傷待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劉珍對原告的工傷事宜并不知情,不存在過錯,故不應承擔連帶責任?!緦徖斫Y果】 一審法院支持了鄒某的訴訟請求,孫某、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痉梢罁?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的責任: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豆痉ā返谝话倬攀畻l第三款規(guī)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韭蓭熢u析】《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金。因此本案中,鄒某無法向單位要求經(jīng)濟補償金,而只能要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停工留薪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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