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補償金
工資表簽名不真實,經(jīng)濟補償金怎么算?
2017-01-04 08:00:13
無憂保


楊某于1999年x月x日與某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2年x月x日該公司無故終止勞動合同,且不給予經(jīng)濟補償,楊某委托本律師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方辯稱,該公司已于2012年x月x日遞交“停業(yè)備案申請”并宣布停業(yè),因此,無須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另外,該公司還提供了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由楊某簽收的工資表。 我方認為,公司提供的工資表并非申請人離職前12個月的工資表,且有幾個月的工資表的簽名不是楊某所簽,因此不足以證明申請人離職前12個月的工資收入。楊某提供了的銀行交易明細,記錄了楊某離職前12個月的工資收入。因此,經(jīng)濟補償金應根據(jù)我方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的工資收入計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我方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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