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X瑜訴XXX電子技術(shù)(深圳)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2017-01-04 0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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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申請人:謝x瑜。被申請人:xxx電子技術(shù)(深圳)有限公司。2011年5月12日,申請人入職被申請人單位,任職人事主管,2011年11月25日被申請人辭退申請人。2011年11月29日,申請人訴至深圳市寶安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1、支付2011年5月12日至11月25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3740.99元;2、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783.14元;3、支付2011年5月12日至11月25日未支付的加班工資3550元;4、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一個月的工資3391.57元;5、支付2011年5月至11月住房公積金1290元;6、補繳2011年8月至11月份的社會養(yǎng)老保險。本人代理被申請人。二、焦點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zé)任是誰的責(zé)任。三、思路(一)關(guān)于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謝x瑜2011年5月12日入職答辯人公司,職務(wù)為人事主管,謝x瑜本人提交的證據(jù)之一《工作證》上也寫明:“部門:人事部,職務(wù):主管”。提交的《仲裁申請書》也寫明:“入職被申請人單位任職人事主管”。2、謝x瑜負責(zé)公司的員工檔案、勞動合同、考勤等人事管理工作,他本人提交的證據(jù)之二《人事工作交接清單》也寫明交接了:員工檔案、員工勞動合同、考勤資料等。3、答辯人與包括謝x瑜在內(nèi)的公司全體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謝x瑜利用職務(wù)之便,將保管的自己的勞動合同拿走。4、謝x瑜作為勞動合同簽訂事項的負責(zé)人,負有提醒、督促和管理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職責(zé),因此,謝x瑜沒有勞動合同,是他自己的失職造成的,應(yīng)當由他本人為其過錯承擔(dān)不利后果。5、簽訂和保管勞動合同都是謝x瑜的職責(zé),本案中,不論謝x瑜是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還是簽訂了勞動合同而沒有保管好或故意拿走、銷毀,都是他本人的失職行為。謝x瑜作為人事主管非常清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將承擔(dān)雙倍工資的法律責(zé)任,又在離職后要求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所以,謝x瑜沒有勞動合同,是他個人過錯造成的,答辯人不需要支付謝x瑜的雙倍工資差額23740.99元。(二)關(guān)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11年11月25日申請人謝x瑜簽收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沒有提出反對意見,并順利辦理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xù),申請人謝x瑜是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答辯人沒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6783.14元。(三)關(guān)于加班工資申請人謝x瑜是公司人事主管,實施的是月薪制,答辯人已全額支付了他的工資。所以,答辯人不需要再給他支付加班工資3550元。(四)關(guān)于通知金《勞動合同法》第40條明確規(guī)定了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通知金的三種情形。本案不屬于這三種情況。所以,答辯人不需要支付通知金3550元。(五)關(guān)于住房公積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guān)于適用<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dǎo)意見》(粵高法發(fā)[2008]13號)第三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產(chǎn)生的爭議,不作勞動爭議處理?!庇纱丝梢?住房公積金不屬于勞動爭議的內(nèi)容, 所以,答辯人不需要支付住房公積金1290元。(六)關(guān)于養(yǎng)老保險答辯人已依法給申請人辦理了社會保險,所以,答辯人不需要再補繳。五、結(jié)果“本案中,被申請人雖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與申請人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根據(jù)申請人工作的崗位及性質(zhì),其應(yīng)當有履行本人與被申請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職責(zé)。因此,本委采信被申請人的主張,即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過錯在于申請人,故,對申請人提出的第一項仲裁請求,本委不予支持?!薄?011年11月25被申請人無故將申請人予以辭退構(gòu)成了違法解除,被申請人依法應(yīng)當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薄氨疚鶕?jù)被申請人提供申請人認可的考勤記錄結(jié)合被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人工資表,經(jīng)本委依法核算,被申請人已經(jīng)足額支付了申請人主張的加班工資。”“2011年11月25日被申請人違法將申請人予以辭退,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一個月工資缺乏法律依據(jù)?!薄吧暾埲艘蟊簧暾埲酥Ц镀渥》抗e金,不屬于本委受理的范圍,申請人應(yīng)當向胡關(guān)部門提出申請?!薄吧暾埲俗灾\出路以來,被申請人依法已經(jīng)給申請人購買了社會養(yǎng)老保險。因此,對申請人提出的第六項仲裁請求,本委不予支持?!备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裁決如下:1、被申請人于本文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人民幣6783.14元。2、駁回申請人其它仲裁請求。后,申請人不服,起訴至法院。一審xxx電子技術(shù)(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原告1萬元,調(diào)解結(ji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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