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海等12人訴深圳寶安XX水泥制品廠勞動爭議案
2017-01-04 0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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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x海等12人訴深圳寶安xx水泥制品廠勞動爭議案深寶勞仲松崗庭(案)字[2011]267號(2011)深寶法民初字第1831號 一、案情原告:楊x海等12人。被告:深圳寶安xx水泥制品廠。楊x海等12名員工入職被告公司多年,2011年1月13被告與原告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春節(jié)后,又宣布無效,提出要求重新簽訂,因被告在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提出“計件工資已包括所有加班工資”、“服從甲方周末及平時加班安排”約定,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經(jīng)勞動站多次調(diào)解沒有結(jié)果。2011年2月13日,被告張貼《通告》宣布原告自動離職并拒絕原告入廠。2011年3月9日,原告提出仲裁后,又起訴法院請求:1、被告拖欠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13日期間的工資50776.44元及其25%額外經(jīng)濟補償金12724.08元,小計63500.52元;2、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42000元。二項合計:405500.5元。被告反訴:1、賠償經(jīng)濟損失3000000元;2、賠償違約金27864.4元。二、焦點原告堵截工廠大門是否屬于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是否嚴重影響用人單位生產(chǎn)秩序。三、思路(一)關于2011年1、2工資及其25%額外經(jīng)濟補償金2011年1月1日至1月12日,造成原告未上班的原因,是被告不安排上班,不是原告不上班。2011年1月13至1月23日正常上班,1月24、25日補休,1月26日至2月9日瀧江安排放春節(jié)假。2月10日至11日正常上班。2月12、13日是雙休日。所以,被告應按正常上班發(fā)放1月、2月的工資,并支付25%額外經(jīng)濟補償金。(二)關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11年2月13日,被告貼出通知,以鬧事為由辭退原告。被告提交錄像不能證明原告鬧事。原告下班時間在廠門口等待被告經(jīng)理,要求與經(jīng)理協(xié)商解決簽訂新勞動合同的事宜,錄像可以看出場面并沒有激烈沖突,攔住的也僅是經(jīng)理的車,經(jīng)理的車只堵住大門的一部分,并沒有全部堵住大門,不能認定為嚴重影響社會秩序,也沒有影響被告正常生產(chǎn)秩序。被告以此為借口,辭退原告,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四、結(jié)果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原告請求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在雙方為簽訂勞動合同事宜發(fā)生爭議后,原告應尋求法律途徑向勞動部門申請救濟,但在爭議發(fā)生后,原告采取圍堵工廠大門,攔截車輛的方式來解決爭議,其行為嚴重影響了社會秩序和被告單位的生產(chǎn)工作秩序。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并無不當,原告請求賠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薄霸嬲埱?011年1月1日至2月13日期間的工資及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被告主張原告于2008年12月28日離職,并提供了考勤記錄,因該考勤記錄沒有原告簽名,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被告舉證不能,故原告主張在2011年1月13日至23日、2月10日、11日期間正常上班,本院予以采信。仲裁委根據(jù)原告的出勤情況,核算出原告的工資1249元及經(jīng)濟補償金312.25元,正確無誤,被告也撤回了不予支付工資及經(jīng)濟補償金的請求,本院予以確認?!薄氨桓嬲埱筚r償損失,舉證了一份銷售合同和甲方趙少鵬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及支付違約金鐵通知書。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被告也沒有有力證據(jù)證明合同書及通知書的真實性,故本院對此證據(jù)不予采信,對被告的此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薄氨桓嬲埱笤嬷Ц哆`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判決如下: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2011年1月1日、1月13日至23日、1月26日至2月9日、2月10日至11日期間的工資。駁回原、被告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二審9人上訴,每人在一審的基礎上加1千元調(diào)解結(ji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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