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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禁卡用于開門 不能視考勤依據(jù)
2017-01-04 0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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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吉萬商貿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簡稱:吉萬公司)招聘外籍華人楊箐小姐為公司商業(yè)拓展經理,而楊箐在工作數(shù)月后提出辭職,雙方為勞動報酬產生分歧,因公司不服勞動裁決,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楊箐的薪酬1.98萬元。近日,上海靜安法院判決由吉萬公司支付楊箐薪酬2.6萬余元。
2010年3月,吉萬公司以公司名義向持馬來西亞國籍的楊箐小姐發(fā)出來《上海工作的建議》,該工作建議第六條約定:“月薪酬人民幣2.2萬元,包括稅后的基本工資1.72萬元、住房補貼4000元、當?shù)爻霾钯M300元,隨工資一道支付,所有業(yè)務出差憑單據(jù)報銷、電話費500元……”同年5月,楊箐進入公司工作,擔任商業(yè)拓展經理一職,吉萬公司亦為楊箐辦理了外籍人員來滬就業(yè)證,有效期限為2010年5月17日至2011年4月30日。同年9月28日,吉萬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合作不甚愉快,打算離職的楊箐發(fā)送電子郵件,該郵件記載:“……按9月16日公司對你停止在公司工作之事的討論,鑒于你的辭職書,以下我明確此事細節(jié)和可操作的要求。1、時間:你在上海時尚店中店項目的任務將在裝修工程完工時結束,以我理解裝修公司與其建筑承包商允諾10月中旬完工(15日)。我希望你能工作至工程結束……”同年11月1日,離開公司的楊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吉萬公司支付2010年9月1日至10月8日的工資28285元;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及已遞交的業(yè)務報銷款。獲裁決由公司支付工資26045.98元,對楊箐其余請求未予支持。今年1月,吉萬公司不服裁決起訴到法院稱,自2010年5月公司將持大馬國籍的楊箐被作為人才引進,擔任了公司商業(yè)拓展經理。然2010年9月27日,楊箐就未再來公司處工作?,F(xiàn)公司對仲裁裁決持有異議,認為楊箐實際最后工作時間為2010年9月1日至9月27日,公司同意支付楊箐該期間的工資19800元,對仲裁其余主文不持異議。還聲稱公司老板平日工作大多呆在北京,但凡老板與楊箐的聯(lián)系通過電子郵件交談,故對楊箐在9月28日是否來公司上班?老板事實上并不十分清楚。法庭上楊箐辯稱,自己工作時間至2010年10月8日,這有公司總經理9月8日給自己所發(fā)送的郵件佐證,要求按照仲裁裁決履行。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其一、楊箐小姐最后工作日究竟是9月27日,還是10月8日?吉萬公司認為,依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楊箐在9月27日之后,還曾來公司上班。承認楊箐在10月8日是來過公司,但這是楊箐與公司交涉工資事宜,不能認定該日是截止工作日。還提供楊箐發(fā)給公司老板的電子郵件記載:“……如你所說,你對一切了如指掌,我肯定能很快找人替我。我還將留任至你找到替手,但勿遲于2010年9月。我的正式辭職立即生效……”認定楊箐表明工作最晚至9月底。楊箐認為,因在公司工作氛圍不愉快,曾在9月16日向公司提出辭職時,流露了最遲在9月份離開公司的意思。而公司老板發(fā)送自己的電子郵件,針對自己提出辭職,公司老板仍挽留自己工作至10月15日,如“我希望你能工作至工程結束”,但因雙方合作有矛盾且不信任,自己實際工作到10月8日。 其二、門禁卡是用于開門還是兼顧考勤功能? 吉萬公司認為,根據(jù)門禁卡查詢資料反映,證明楊箐進入公司大廈的最后時間是2010年9月28日23時40分(非工作時間);在公司9月、10月考勤表中顯示,楊箐在9月28日至30日為曠工,10月考勤表已無楊箐名字,該表顯示為:10月1日為周一,該月為30日,其中10月1日至5日,公司絕大多數(shù)員工都處上班狀態(tài)。 楊箐稱,自己在公司是執(zhí)行彈性工作制,無需考勤。自己最后上班是10月8日,該日確為9月工資去交涉,因公司表示不能立即發(fā)放,遂于次日自己離職。認為門禁卡是用于開門,不能作為考勤依據(jù)。公司出示的考勤表,既無相應制作人簽名,也沒有打卡記錄,真實性有異議。同時從10月考勤表看,10月1日為周五,并非考勤表上的星期一,且10月1日至5日屬法定節(jié)假日,表上所反映員工在上班與事實不符;況且10月應該有31天,但考勤表上只有30日。 法院認為,首先、從楊箐與吉萬公司老板往來的兩份電子郵件內容看,楊箐確實此前有過9月即離職打算,但隨后公司老板在9月28日給楊箐的電子郵件中,要求楊箐繼續(xù)工作至10月中旬,這組證據(jù)證明雙方就楊箐何時離職,尚處于協(xié)商階段。從雙方的陳述看,至少確認10月8日楊箐在公司出現(xiàn)過。其次、公司提供了考勤表為證明楊箐在9月27日之后未上班,但從考勤表的內容看,存在下列問題:10月1日至5日法定節(jié)假日公司員工大多在上班;10月1日應為周五,但顯示為周一;10月應為31天,但顯示為30天。對此吉萬公司均未能給出合理解釋,法院難以采信考勤表的真實性。再次、雙方爭議的門禁卡是用于考勤還是開門,顧名思義從功能上說門禁卡,起開門的作用。將門禁卡視作考勤,無非是拔高或擴大了門禁卡的功能。當然也不能說門禁卡一律不能用于考勤,但至少要在公司員工手冊中明確“本公司門禁卡適用于員工考勤”,否則法院無法采信門禁卡具備考勤作用,最終法院判決對吉萬公司之訴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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