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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員未履行完合同期限跳槽被判賠違約金154萬
2017-01-05 08:00:15
無憂保


飛行員未履行完合同期限跳槽被判賠違約金154萬近日,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某向某某航空公司支付違約金154萬余元,雙方解除勞動合同,航空公司轉出張某的飛行檔案。審理查明,2008年1月18日,某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與年僅22歲的張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日止。公司出資對張進行專業(yè)培訓,先后將他送入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飛行學院等單位進行培訓,交費172萬余元。2011年7月24日,張某突然向航空公司提出辭職申請。4天后,航空公司出具書面復函,認為張某提出的辭職原因及理由不充分,經公司研究決定不同意其辭職。此后,雙方協(xié)商數次,未能達成一致,公司未安排張某飛行任務。8月25日后,張某再未上班。航空公司提起訴訟,認為張某單方面終止合同違約,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培訓費、損失共計350萬余元。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遞交辭職報告于1個月后正式離職,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航空公司要求張某賠償培訓費用的請求合情合法,因雙方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張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服務期限為38年,現(xiàn)已服務4年,尚未履行的服務期限為34年,即按總培訓費用172萬余元除以38年再乘以34年等于154萬余元,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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