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工資
年薪制的具體數(shù)額都沒有查清 如何能夠確定拖欠工資的數(shù)額
2017-01-05 08: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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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王xx被上訴人:江蘇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江蘇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解除勞動爭議一案,于2012年5月18日收到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0630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因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判令撤銷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0630號民事判決書第一、三項判決內(nèi)容,另行公正判決。2、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拖欠的工資152900.00元;3、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9000.00元(3600.00元x2.5);4. 裁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2009年5月至2011年7月期間雙休日加班工資55200.00元(230天x120元x2);5、判決被上訴人支付因年休假未休應補發(fā)上訴人工資報酬3600.00元(120.00元x5x2x300%)。 事實和理由:一、 一審法院只認定被上訴人拖欠上訴人工資16328.86元是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通過仲裁、一審程序,雙方均對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實行年薪制的事實是認可的,僅僅是對年薪制的具體數(shù)額各有不同的意見,但是一審法院卻回避了這個問題,沒有查清年薪制的具體數(shù)額。對此,上訴人認為,既然年薪制的具體數(shù)額都沒有查清,那怎么能夠確定被上訴人到底發(fā)放了多少錢、還欠上訴人多少錢的問題呢?所以,一審僅僅依據(jù)被上訴人出具的三份沒有經(jīng)過上訴人確認2009、2010、2011年度職工工資表,就認定被上訴人只欠上訴人2011年度的工資16328.86元(即實際上是認定了2009年、2010年度沒有欠的事實,或者回避了2009年、2010年度有沒有欠的事實)是缺乏事實依據(jù)的。因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被上訴人需要對其在這兩年中曾經(jīng)給上訴人發(fā)放過工資的具體情況進行舉證的,而本案的被上訴人并沒有向法庭提交其曾經(jīng)給上訴人發(fā)放過工資的憑證。事實上,這兩年里,被上訴人也根本沒有發(fā)放過工資給上訴人,上訴人自2009年5月開始在被上訴人工作以來,只是2010年底前先后預付過生活費不到2萬元左右,在2011年2月1日預付了2010年度工資3萬元,2011年4月29日預付了生活費2000元,5月25日又預付了2010年度工資2萬元。根本不存在被上訴人提交2009年度、2010年度工資表所載明的上訴人在該當年度與被上訴人存在應扣往來款44760、35400元的事實(表上面的出勤天數(shù)也是沒有依據(jù)的,不可能上訴人的出勤天數(shù)折算剛好等于上訴人的應得工資和發(fā)生的往來款相吻合這樣的巧事)。因而,一審法院如此簡單地認定2009年、2010年度上訴人凈得工資也為“0”是嚴重缺乏事實依據(jù)。相應地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只拖欠上訴人工資16328.86元的結(jié)論是屬于認定事實不清的,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進一步查明事實真相,依法維護上訴人的利益。二、上訴人曾經(jīng)的預付工資或生活費,只是相當于被上訴人履行年薪制義務而按月發(fā)放給上訴人的部分工資,而每年度的實際工資事實上卻沒有結(jié)算,被上訴人現(xiàn)在需要對上訴人實際工資標準不明的情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據(jù)《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實際履行勞動義務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確定工資支付周期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時確定;(二)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應當每月預付部分工資,年終或者考核周期期滿后結(jié)算并付清;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發(fā)項目及數(shù)額、實發(fā)數(shù)額、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項目及數(shù)額、領(lǐng)取者姓名等內(nèi)容。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考勤制度,書面記錄勞動者的出勤情況,每月與勞動者核對并由勞動者簽字。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考勤記錄不得少于二年。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并同時提供本人的工資清單。勞動者實際取得的工資與工資清單以及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記錄應當一致。勞動者有權(quán)查詢和核對本人的工資。據(jù)此,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應當將工資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上訴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上訴人的工資。即工資的支付周期不應超過一個月,被上訴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資,否則就是違法的。這些規(guī)定,對年薪制也不例外。因為保證工資的及時支付,就是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quán)、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所以,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也應該在每月預付部分工資給上訴人,待年終結(jié)算并付清當年度的年薪制的差額。而本案的被上訴人卻一直始終沒有向一審法庭提交關(guān)于上訴人的每月工資清單、考勤記錄以及被上訴人的工資支付記錄。因而被上訴人在2011年11月出具的、要上訴人簽名的那三份年度工資表上面所列明的出勤天數(shù)、應得工資、應扣往來、凈得工資的數(shù)據(jù)都是沒有依據(jù)的,唯一的是每天120元基本是事實,但是這也只是當初雙方口頭約定的工作期間上訴人可以按照每天120元的標準預付生活費而已。由于被上訴人未對這兩年的考勤記錄、工資發(fā)放明細進行舉證,以致使上訴人的工資發(fā)放情況難以查清,上訴人認為應該由被上訴人承擔對此不利的后果。綜上所述,由于本案被上訴人在合同期限內(nèi)客觀上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為,所以,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核實并支持前述上訴請求。此致南通市中級市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xx 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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