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合同
江某訴上海某環(huán)境技術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2017-01-05 08: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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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xxxx號 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xxx,上海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桓嫔虾D抄h(huán)境技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洋,北京市京大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娼撑c被告上海某環(huán)境技術有限公司勞動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邵云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江某的委托代理人xxxx,被告上海某環(huán)境技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江某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6月1日建立勞動關系,雙方并于當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止,被告聘用原告為實驗室主任,每月工資人民幣5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010年8月18日,被告以郵件方式通知原告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且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010年8月的工資?,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1、支付2010年8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期間工資5000元;2、為原告補繳2010年8月的上海市城鎮(zhèn)社會保險費;3、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5000元;4、承擔本案訴訟費?! 徖碇校姹硎颈桓嬉牙U納了2010年8月的上海市城鎮(zhèn)社會保險費,故對第二項訴請不再主張?! ”桓嫔虾D抄h(huán)境技術有限公司辯稱,原告實際系被告單位的股東,自2008年6月1日起擔任實驗室負責人,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08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稅前5000元。2010年5月14日,被告股東會通過決議決定由原告對公司進行管理承包,期限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承包經營期間,原告實際工作至2010年8月3日,之后就未再到公司工作,并向崇明法院就股權糾紛提起訴訟。被告認為,原告自2010年5月1日起對企業(yè)進行了承包,雙方勞動關系已于承包時終止。承包期間原告每月領取基本生活費稅前5000元,其實際工作至2010年8月3日,之后不再到公司上班,視為其自動離職,故不同意支付賠償金。對于原告主張的工資,被告于2010年8月12日支付給原告的費用中包括了2010年7月及2010年8月1日至8月3日期間的基本生活費,故不同意再支付原告工資?! 〗泴徖聿槊?,原告系被告股東,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08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一份,約定原告擔任實驗室負責人,每月稅前工資5000元。2010年4月28日,原告與公司另外兩位股東黃梅新、楊建中簽訂了《公司管理承包責任書》,約定將公司交由某一股東進行管理承包,每月分紅時,首先扣除20萬,剩余金額按股份比例分配兩個未承包者,直到滿足未承包者的保底額,然后公司剩余利潤全部歸承包者所有,承包者每月只拿5000元工資,保底額可以累計到年底補齊。2010年5月14日被告單位通過股東會決議,公司自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止由原告承包管理,承包額100萬元整。同日,原告與黃梅新、楊建中協(xié)商確定承包期間公司法人由原告擔任。2011年3月15日,原告就本案訴請向上海市普陀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年5月5日該會作出普勞人仲(2011)辦字第655號裁決書,裁決被告應支付原告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3日期間工資690元,對原告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裁決后,原告不服,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如其訴請?! 徖碇?,被告提供了2010年8月12日通過銀行卡支付原告工資5000元的組成,原告對此表示無異議?! ”驹赫J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11年5月31日,期間原告自2010年5月1日起對公司進行承包管理,《公司管理承包責任書》中明確約定原告每月只拿5000元工資,且在承包期間被告實際仍每月按稅前5000元標準發(fā)放原告工資,并為原告繳納社會保險,故雙方間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并未改變?,F(xiàn)被告以原告承包管理公司為由主張雙方間系承包合同關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對此不予采信。審理中,原告主張其實際工作至2010年8月18日,被告對此予以否認,并表示其工作至2010年8月3日,原告對此應負有舉證責任,現(xiàn)原告提供的情況說明系張桂英個人出具,其未到庭參加質證,情況說明上面雖蓋有被告公司印章,因原告承包公司期間系公司負責人,掌握公司印章,不能顯示被告對于該份情況說明予以認可,故本院對該份情況說明不予采信,采納被告的抗辯意見,確定原告實際工作至2010年8月3日,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2010年8月1日至8月3日期間的工資,具體數(shù)額,因原告對仲裁裁決的金額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被告對仲裁裁決未提起訴訟,視為其放棄權利?! ≡嬷鲝埍桓嬗?010年8月18日辭退原告,并提供了電子郵件、情況說明等予以證明,對此本院認為,電子郵件發(fā)生于股東黃梅新與原告之間,原告發(fā)送給黃梅新的電子郵件內容顯示黃梅新系管理采樣部,而公司的三位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確定承包期間公司法人由原告擔任,且從被告提供的2010年5月24日全體員工大會會議記錄顯示黃梅新被任命為采樣部經理助理,故黃梅新的電子郵件并不能代表公司意見。另外,原告向崇明法院提起訴訟的起訴狀中訴請要求確認黃梅新發(fā)送給其的股東會決議書無效,而在本案中原告又在該股東會決議書有效的前提下主張被告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原告的主張存在矛盾,故原告主張其于2010年8月18日被被告辭退,并據(jù)此要求被告支付賠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環(huán)境技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江某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3日期間工資人民幣690元; 二、對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绻窗幢九袥Q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5元,由原告承擔?! ∪绮环九袥Q,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邵云娟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書 記 員 沈蓓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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