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專業(yè)勞動法律師案例點評:未簽合同被判支付雙倍工資
2017-01-05 08: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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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yè)勞動法律師案例點評:未簽合同被判支付雙倍工資最近看到這樣一則案例:擔任上海市某餐飲公司的廚師長姚天(化名),因公司停業(yè)整頓未發(fā)放工資,而餐飲公司重新開張后,姚天卻被公司以找到新廚師長為由,要求他毋需再到公司上班。為此,姚天以公司未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提出支付工資、加班工資及雙倍工資和支付賠償金等人民幣13萬余元的訴訟。近日,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該餐飲娛樂公司支付姚天未簽署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工資、加班工資和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總計7.84萬余元。 2010年6月1日,姚天進入該餐飲公司經營的會所擔任廚師長一職,雙方約定姚天月工資為5000元。該餐飲公司發(fā)放姚天工資至2011年1月19日。之后,該餐飲公司經營會所被責令停業(yè)整頓,至2011年5月底重新開業(yè)?! ?011年11月2日,姚天向法院起訴稱他從2010年6月就進入該餐飲公司擔任廚師長一職,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1年1月底至5月間,該餐飲公司經營會所被責令停業(yè)整頓,停業(yè)期間未發(fā)過工資。直到2011年5月底,該餐飲公司下屬會所重新開業(yè),便向公司提出要求上班,被餐飲公司以已經找到新的廚師長為由,拒絕他去上班。為此,他申請了勞動仲裁。但自己對裁決不滿又起訴到法院,姚天認為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后,依法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但該餐飲公司未履行法定義務,故要求該餐飲公司支付工資、雙倍工資及賠償金等各類費用13萬余元?! 》ㄍド?,該餐飲公司辯稱2011年1月中旬,公司所經營會所因工商局要求,停業(yè)整頓三個月,期間公司未再營業(yè)。當時告知所有員工,何時上班回去等通知,期間不發(fā)放工資。2011年8月,公司更名餐飲娛樂公司,公司股東也發(fā)生了變更。公司認為對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日,因前任負責人已無法聯(lián)系不能確認,但公司認為解除日期是在2011年1月19日。姚天月工資5000元,包含了加班工資,而與姚天的勞動合同現已找不到,應該沒有簽過,不同意姚天之訴?! 》ㄔ赫J為,在仲裁期間餐飲公司更名及股東發(fā)生變化,并不能免除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從2011年1月19日至5月31日,餐飲公司所經營的會所被責令停業(yè)整頓,按正常理解期間餐飲公司是不能營業(yè),而姚天認為仍在工作,應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法院難以采信。但雙方的勞動關系,法院確認直至2011年5月31日解除,故對該期間的工資、公司應予以支付。法院認定2011年1月20日至31日的工資應按工資5000元計算;2011年2月1日至5月31日的工資每月按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1280元計算。從2010年6月1日,姚天進公司一個月內,公司有義務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現餐飲公司理應承擔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考慮到雙方對何時解除勞動關系說法不一,法院認定解除日期為2011年5月31日,公司應支付雙倍工資的期間從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同時,法院還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休息日加班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等作出了認定。法院還考慮到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不屬于法院處理范疇,遂作出了餐飲娛樂公司敗訴。北京勞動爭議首席律師(李順濤律師)點評:本案屬于典型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勞動爭議主要涉及到違法解除、加班費、年休假、是否繳納保險、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工傷賠償等方面的糾紛,本律師從辦理過上百起勞動爭議案件總結,在遇到這些糾紛時,當事人首先保存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及其他主張的證據。其次在仲裁時效期限內提出仲裁。注意仲裁請求的設計,縱觀本案,其有如下幾點值得我們注意:第一、舉證,勞動爭議糾紛只要勞動者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即可,其他證據有用人單位舉證,比如用人單位沒有舉證已經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法院判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第二、注意那些請求仲裁委和法院不會受理,實務操作中,經常存在未交保險的情況,好多當事人都將其作為仲裁的請求之一,但總是被仲裁委和法院駁回,因為他們不屬于仲裁和法院的受理范圍。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是農村戶口,則是可以請求保險損失的。第三、李順濤律師建議當事人遇到勞動爭議時應尋找律師咨詢,以最快獲得法律幫助,為自己爭取最大利益創(chuàng)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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