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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代理詞
2017-01-05 08:00:15
無憂保


勞動爭議案件代理詞安徽北方之光律師事務所 張亞軍現(xiàn)代理人依據(jù)事實和法律,發(fā)表代理意見。一、原告對于“學費”和“工資余額”訴訟請求,依據(jù)是原被告雙方的勞動合同,依法應予支持。對于學費,在一般情形當中,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是為了使勞動者進入工作崗位而進行的,專門的有針對性的勞動技能培訓費用。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辈贿^,本案當中的“學費問題”,無服務期的約定,也并不是該種意義上的培訓費用。事實上,原告在合同簽訂之前就已經自行參加了相關學習,這個學習費用是原告作為簽訂勞動合同進入被告處工作的條件和要求之一,提出并明確在勞動合同當中的。而且是以手寫的、特別條款的形式進行約定的,是未附加任何條件,也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因此,本代理人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按雙方約定履行支付學費的義務。同樣,原告關于“工資余額”的請求,同樣依據(jù)是雙方的勞動合同的明確約定,同時也有雙方之間商談的短信佐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的。這與雙方合同約定也是一致的。工資余額應當按雙方之間約定支付。二、被告違反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應當支付賠償金。被告于□□年□月□日發(fā)布的公司文件,其中關于原告的任職內容,表明了用人單位對原告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是認可的態(tài)度。但被告卻于□月□日出具了《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以原告“在試用期內工作不符合應聘崗位要求”的理由,解除了與原告的勞動合同。這種做法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第一,被告主張的這種終止合同的理由是模糊的、籠統(tǒng)的,而且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二,“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上的理由本身也是不成立的,與勞動者的實際工作狀況是不相符的,原告在被告處的工作,并沒有出現(xiàn)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不符合應聘崗位要求”的情況。第三、被告主張的所謂的“應聘崗位要求”既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又未經雙方事先約定,因而從程序上說也是違法的和無效的。因此,代理人認為,這種解除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等的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三、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支持其主張,而只能進一步證明其與原告解除合同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蛾P于辭退□□的情況報告》。該證據(jù)不能構成終止與原告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原因是:第一,未事先告知。第二,未明確在雙方協(xié)議當中,或者事先經原告簽字確認。第三、簽字人本人是公司高管,與被告的利害關系顯而易見,其內容不足以采信。第四,終止合同應該有終止合同的程序和理由,這種程序外的“報告”純屬畫蛇添足。《□□入司以來的工作情況的匯報》。該證據(jù)不具備客觀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理由:1、證明人不是合法民事主體。2、證據(jù)載明的時間是2011年5月28日,這個時間原告仍然是r部的部長,顯然這個證據(jù)是未經原告簽字認可,從程序和邏輯上都是顛倒的和混亂的。3、沒有證據(jù)證明這個所謂的“匯報”是被告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的正當程序的有機組成部分。4、退一步說,對于其中的內容,原告就是想勉強自己認可都找不到理由。5、可以看出,被告不講誠信,顛倒事實,編造證據(jù)的行為是一貫的和恣意的。四、被告的作為讓原告“很寒心”。被告不講誠信,歪曲事實;不講程序,管理失范;不講正氣,濫用權力。因此,才制造出各種虛假證據(jù),擾亂法庭視線。挑撥在職員工與離崗員工之間的關系,敗壞職場風氣。代理人堅定地認為,100個虛假的證據(jù),終究還是虛假證據(jù),無法達到顛倒事實的目的。被告事后的所作所為,只能說明被告對于原告的工作作風和維權行動缺乏正確的認識和理性的態(tài)度。而且只有這種“缺乏”對于被告來說是始終如一,是持續(xù)連貫的。被告在其他方面的主張和所舉證據(jù),與事實不符,與其當面對待原告的態(tài)度和作為不符(原告在被告處工作一個多月,即由被告任職為r部的部長;如果原告果真如被告所言的一無是處,被告是不是也表明自己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被告出爾反爾的態(tài)度、邏輯混亂的作為和對于道德底線的穿越,以及呈現(xiàn)在被告處各種復雜不堪的景象,換上誰是原告,誰都會感到“很寒心”。以上意見,懇請法庭參考采納。安徽北方之光律師事務所 張亞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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