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賠償雙倍賠償金
2017-01-05 08:00:15
無憂保


2007年,朱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一份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5年。2009年,因保險公司核損業(yè)務委托給北京某公估公司,在保險公司的安排下,朱某又與公估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其仍繼續(xù)在保險公司從事理賠查勘工作。2010年,保險公司通知朱某解除勞動合同,并隨后以公估公司的名義給朱某下發(f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朱某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向朱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7840元,崗位工資2400元。宣判后,保險公司提出上訴,被海淀區(qū)法院終審駁回上訴。
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分析
崗位職能未變說明關系未變
法院認為,朱某雖與北京某公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此行為是在保險公司安排下簽訂,朱某的工作崗位、性質(zhì)、工作地點及領取工資等情況并未發(fā)生變化,保險公司也沒有書面解除2007年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因此,在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保險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存在法定事由,其解除合同的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按照補償金標準的兩倍向解聘員工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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