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工資
雙倍工資時效的爭議和工時制的確定
2017-01-05 08:00:15
無憂保


案情簡介 2008年7月份張某進入山東某公司從事業(yè)務銷售管理工作,負責廊坊多個區(qū)縣的銷售管理,用人單位與張某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且也沒有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只是用人單位將每月的工資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轉(zhuǎn)進張某的銀行卡中,工資由基本工資加業(yè)務提成以及相關補助組成,2011年8月份張某辭職,隨即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 我接受委托后為張某確定了四項仲裁請求,包括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經(jīng)濟補償金、加班費、繳納社會保險。 由于張某的實際工作地點在廊坊,根據(jù)《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可以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因此我們向廊坊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以用人單位不在廊坊為由不予受理,起訴至法院也是不予受理,無奈之下只得向山東某市申請仲裁。 開庭審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我方提出的仲裁請求的觀點如下:1、用人單位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因為已經(jīng)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主張雙倍工資屬于賠償金,不屬于工資。2、不應當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因為是張某主動提出辭職。3、張某不存在加班行為,無權要求支付加班費,另外,即使有加班,由于用人單位采取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因此無需支付加班費。4、同意繳納社會保險。 我方觀點:1、雙倍工資應當是屬于工資,而不是賠償金。根據(jù)《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時一年內(nèi)提起仲裁,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從這個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法律規(guī)定的是工資,而不是賠償金,并且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主張雙倍工資應當在勞動關系建立一年的次日起一年內(nèi)必須提起仲裁,否則不予支持。勞動報酬是雙方協(xié)商確定的,比如說勞動者工作一天,用人單位支付100元工資,該100元工資就是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由于勞動者屬于弱勢地位,因此用人單位在確定工資時就會盡量壓低標準,因此國家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用法律強制干預的手段確定關于加班費標準(工作日加班支付1.5倍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2倍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支付3倍工資),確定最低工資支付標準等等,如果說雙倍工資不是勞動者勞動取得的對價,不屬于勞動報酬,那么國家規(guī)定的加班費同樣不屬于勞動對價,也不應當屬于勞動報酬,但恰恰法律規(guī)定加班費屬于工資,則最低工資標準也是如此,不管勞動者付出多少勞動,用人單位均應當支付不低于法律規(guī)定的最低的工資報酬(此種情況適用于非勞動者原因造成),從這兩種規(guī)定可以看出,雙倍工資也是國家通過法律的形式強制干預的結果,應當屬于工資的范疇,而不是賠償金,如果是賠償金的話,那么加班費等也同樣具有賠償金的性質(zhì),這顯然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 2、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不論勞動者出于什么原因辭職,用人單位均有違法行為,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3、通過客戶的證明,張某幾乎每天都在上班,應當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對方提出的屬于不定時工作制不屬實,因為雙方并沒有簽訂任何書面的勞動合同,沒有對工作時間進行約定,這種情況下應當適用《勞動法》規(guī)定的標準工時制,如果是適用不定時工時制的話,則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經(jīng)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經(jīng)勞動部門批準的法定程序,沒有經(jīng)過這個法定程序,則不能適用不定時工時制。 由于目前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并沒有對雙倍工資的性質(zhì)進行明確規(guī)定,因此裁決還沒有下來,但我認為,雙倍工資應當屬于工資范疇,首先法律沒有明確該雙倍工資屬于懲罰性賠償金,其次,如果主張雙倍工資必須在勞動關系建立一年后的一年內(nèi)必須提起仲裁,這對勞動者是很不公平的,因為勞動關系是一個很長的時間過程,如果要求勞動者必須在這個時間段提起仲裁,那么導致的唯一結果就是勞動者工作一年就需要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者不解除,那么用人單位也不會善罷甘休的,如果不申請仲裁,等以后解除勞動關系時再申請仲裁,仲裁機關又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不予保護的話,那么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就無法得到保護,等于法律把這種合法權益架空了,并沒有真正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雙倍工資的主張應當適用終止勞動關系后一年的仲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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