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獎金、辦理養(yǎng)老、醫(yī)療等社會保險費、加班費等勞動權益為何得不到支持
2017-01-05 08:00:15
無憂保


簡要案情:因鄧某有生育,該服裝店老板考慮她這一形象影響服裝銷售,便在支付了其當月工資后,以鄧某有違反店內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鄧某在該店工作期間,老板雖與其簽定了勞動合同,但沒交付一份給鄧某。鄧某在沒其他工友為其作證的情形下,將其受老板安排到外地訂購服裝,了解該新品服裝、旅游觀光時與他人合影拍攝的照片以及在工作期間與工友一道在店內的合影、工牌號(未標明鄧某的姓名、照片、服裝店名稱)、服裝店在人壽保險投保的2009年度的意外保險保單來證實其與服裝店勞動關系成立的證據(jù)。便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補發(fā)獎金、支付社會保險費、以及未辦理生育險而產生的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人民幣17萬元,我受該服裝店委托擔任其代理人。 律師觀點:服裝店將其持有的與鄧某簽定勞動合同、超額獎金協(xié)議書、工資收條書面證據(jù)以及鄧某的仲裁申請書提交我審查,經審查后在法定期間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了答辯狀。 一、由被答辯人提起的仲裁申請來看,其將**男裝有限公司廣安店作為本案的被申請人,且認為其與該店存有勞動關系,而不是與答辯人廣安市*****男裝店有勞動關系。因此,答辯人廣安市*****裝店并不是本案適格的被申請人。 二、退一步來講,被答辯人的申請請求于證據(jù)事實相悖,且于法無據(jù),請求駁回其仲裁請求。 1、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證據(jù)規(guī)定》以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可知:應由勞動者就勞動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依法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被答辯人提供的幾張合影系孤證,并不能證明與答辯人有勞動關系,更不能證明其自2006年起就與答辯人存有勞動關系。很顯然,被答辯人提供的合影并不能證明自06年起就與答辯人存有勞動關系。同時,答辯人并沒向被答辯人發(fā)店長卡,況且,一張沒有加蓋用人單位印章或署名也沒被答辯人姓名或照片的店長卡何以證明在答辯人處擔任店長。 2、被答辯人在答辯人上班從事導購工作,工作年限不到一年。 3、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超定額獎金工資、養(yǎng)老保險金、加班工資的請求與其簽署的工資憑條等證據(jù)相矛盾,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承擔因未辦理生育險而產生的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等請求于法無據(jù)。 因此,其再次申請支付加班費、和養(yǎng)老保險費、生育而產生的相關費用的請求于法無據(jù),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5、被答辯人申請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于法無據(jù)。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自2010年6月日至2011年2月份存有勞動關系,用工期限不到一年,且在答辯人未侵犯其勞動權益的情形下,而是因其多次無故曠工,且常遲到早退。答辯人在其工友處了解才得知:其因身懷有孕,不愿從事服裝銷售,而單方違法與答辯人解除了勞動關系,而依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答辯人不應向被答辯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相反地,被答辯人保留向答辯人支付因未提前30日通知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訴權。 綜上,被答辯人的請求于證據(jù)事實相悖,且于法無據(jù),為切實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為捍衛(wèi)法律之權威,請求貴委駁回其仲裁請求。 案件結果:因鄧某提供的證據(jù)不確實充分,仲裁委員會建議其撤回申請。后廣安市***服裝店考慮其身懷有孕,從人道主義角度給予其補償8千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據(jù)此制作了調解書。 總結:勞動者提起仲裁或訴訟,首先應知曉用人單位在工商局登記注冊的名稱。其次,勞動者維權應提供確實充分證據(jù)證實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成立,該案中,鄧某不應將證據(jù)僅局限在照片、工牌號上,還應調取與鄧某一道留影者的證言,工牌號雖然無單位的名稱也無其姓名、照片,但是,若到所在店的現(xiàn)場收集其他工友的工牌號以及工友證言,這樣才能形成證據(jù)鎖鏈??陀^地講,鄧某的勞動權益依法應得到維護,但敗訴的根本原因在于證據(jù)未收集充分。這一案件再次告誡我們打官司一定要將證據(jù)收集確實充分, 以避免帶來敗訴的后果。 四川信和信律師事務所 陳素芳律師 聯(lián)系方式:;13183918287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