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員工
孫旭權成功代理某公司被員工勞動仲裁案
2017-01-05 08: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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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撰寫人為本博主孫旭權律師,涉及的案例均依據(jù)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和解書,不會侵犯當事人的隱私,請讀者請勿對號入座。 2012年2月,孫旭權律師接受本案被申請人杭州****公司的委托,就申請人仲裁被申請人朱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于2012年2月29日訴至杭州市上城區(qū)勞動仲裁委。本案由仲裁委于2012年日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裁決,對該案進行了審理,本律師作為被申請人的特別授權代理人到庭參加庭審,本案經仲裁委審理,裁決如下: 一、由于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36條規(guī)定,決定如下:視為申請人朱某某撤回仲裁申請。 本決定為終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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