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續(xù)簽勞動合同是否適用雙倍工資罰則?
2017-01-05 08:00:15
無憂保


勞動爭議案例: 何女士從2009年2月起在北京一家外貿(mào)公司工作,兩年勞動合同到期后,2011年2月公司并沒有與其續(xù)簽,10月公司效益不好,與何女士的終止勞動關系,并根據(jù)其工作年限支付了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金,但何女士認為,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xù)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還應當向其支付未及時簽勞動合同那段時間的雙倍工資,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 北京勞動爭議咨詢中心分析: 合同期滿后未續(xù)簽勞動合同,是否適用雙倍工資罰則? 補簽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是否仍需支付原來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這一直是個爭議焦點?!兑庖姟番F(xiàn)在明確,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繼續(xù)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持。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過,這里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期滿后,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依法續(xù)延,比如女職工在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的,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續(xù)延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另外,用人單位未與其高級管理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能夠提供聘任決定或聘任書,證明雙方存在勞動權利義務且已實際履行的,高級管理人員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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