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簡單而又波折的勞動仲裁案件
2017-01-05 08:00:15
無憂保


2010年11月19日午飯前,我向往常一樣坐在電腦前,打開網(wǎng)站法律咨詢的個人網(wǎng)頁,解答公眾咨詢的法律問題。一會兒,qq提示有人添加好友,我同意添加好友后,那人說我看過你給我回復的答案了,還想進一步咨詢一下。在聊天過程中,我得知當事人遇到的法律問題涉及勞動爭議糾紛。當事人于2010年7月底進入一家國有控股單位擔任行政主管,該單位與其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但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交納社會保險。誰料試用期最后一個月,單位負責人一條短信就將其辭職,并拖欠其10月份半個月的工資。據(jù)當事人反映,她所在的單位總部在北京,實際工作地點為上海浦東新區(qū),單位負責人一直說打算成立子公司,但至今都未成立?,F(xiàn)在出了勞動糾紛,單位負責人說勞資糾紛都需要由北京總部處理,她經(jīng)過多方交涉未果,最終打算申請勞動仲裁解決。我在聽當事人陳述基本案情后,同意擔任其委托代理人,隨后約定時間在律師事務所見面詳談了一次。由于當事人在職期間擔任行政主管,所以她很方便的拿到了她在單位的《試用人員登記表》《履歷表》《日??记诒怼贰缎劫Y發(fā)放計劃表》等復印件及電子版文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由于當事人在上海,為了能夠使該案件在上海立案,我和當事人準備了大量證據(jù)用來證明實際工作地點在上海浦東新區(qū),包括:中華英才網(wǎng)的招聘信息、當事人代表單位對外簽訂的購銷合同等,同時我從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調取單位注冊信息時還得知,北京總部在上海于2009年注冊了上海分公司,基于上述種種證據(jù),我們決定將上海分公司列為被申請人。隨后,我用了近一周的時間寫好了仲裁申請書,整理好證據(jù)材料,并約當事人于11月29日去浦東新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立案。誰知那天仲裁委立案大廳不到上班時間就有不少人員在排隊等待了,好不容易輪到我倆時,我將仲裁材料交給工作人員,她看過我們的材料后,說我們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實際工作地點在浦東,必須讓我們去單位現(xiàn)場拍照證明,且照片上的單位掛牌名稱也要和我們仲裁申請中的被申請人名稱一致,否則不予立案。我說,單位根本就沒有掛任何關于上海分公司的牌子,這不是為難勞動者嗎?隨后,工作人員說,你們既然告分公司,分公司注冊地在長寧區(qū),你們直接去長寧仲裁委就可以,不用證明實際履行地??纯幢?,離上午下班時間還有一個半小時,并且仲裁立案只是上午受理,下午不受理,為了能夠保證上午立案,我倆都擔心路程太遠,換乘地鐵來不及,只好選擇打出租車前往長寧區(qū)仲裁委。誰知經(jīng)過南京東路附近的地下隧道時碰上堵車,司機開車也不穩(wěn),忽快忽慢的,晃得我倆都開始暈車了。后來換乘地鐵又急速步行了一段,還好最終順利在長寧仲裁委立案。12月14日是第一次仲裁開庭,被申請人一方缺席,仲裁員電話聯(lián)系后,得知被申請人的代理人記錯了開庭時間。隨后仲裁員和我們等待了半個小時,對方仍未到庭,之后仲裁員讓我們陳述了仲裁請求,針對提供的證據(jù)做了一番詢問。但庭審結束前,仲裁員說我們提供的證據(jù)大部分都是針對北京總部的,除了一份電子版的考勤表顯示有上海分公司,其他證據(jù)都不足以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建議我們最好告北京總部,在浦東立案。我們說浦東那么一定要有照片才給立案,仲裁員說明天單位的代理人過來,我問過后給你們做筆錄,你們可復印我的筆錄拿給浦東那邊,他們會立案的。庭審后又過了一段時間,仲裁員原本說見到對方代理人后給我們回電話,可是等了半個月左右,音訊全無,當事人也催了我兩次,我給仲裁員打電話,但每次都是鈴聲在響卻無人接聽。沒辦法,我決定專門去仲裁委員會走一趟。12月23日,我一早跑到仲裁委,誰知長寧仲裁委已經(jīng)于12月17日搬遷了,電話也更換了。我按照墻上的搬遷通知,撥通了接待窗口的電話才得知仲裁員的電話,這次電話終于接通了。仲裁員告知我他們已經(jīng)在前兩天寄出了開庭通知,說是對方同意再次開庭,關鍵問題在于看單位是否承認申請人是它的員工。12月30日上午9點,最后一次開庭在新搬遷的辦公地址進行。這次的外部環(huán)境恰似法院法庭一般的莊嚴,一改當初狹小的不正規(guī)的辦公環(huán)境了。我和當事人早早到庭,對方代理人隨后也趕到了。庭前我和對方代理人交換了一下名片,相互寒暄了兩句。仲裁員和書記員正點進入仲裁庭,由于我方的請求和證據(jù)上次開庭時仲裁員都知曉且做了筆錄,仲裁員宣讀庭審紀律后,便直接要求對方代理人發(fā)表質證意見。對方律師在沒有提交任何證據(jù)的情況下,一一口頭否定了我們提交的所有證據(jù)。對方代理人說他們分公司是獨立法人,目前只有一位員工,從未招聘過申請人,不承認事實勞動關系。針對被申請人代理人發(fā)表的質證意見,我征詢仲裁員同意后發(fā)表了如下代理意見:1.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到上海分公司于2009年6月正式成立,年檢結果顯示正常,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4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可以作為用人單位。2.申請人提交的《日??记诒怼纷笊辖秋@示有“部門:上海分公司”。3.申請人入職之前該考勤表由另一位員工制作,現(xiàn)有其手機通話錄音證實部分確實為上海分公司。4.該公司目前的在職行政主管也可以證實考勤表的所屬部門情況。5. 就分公司的性質而言,它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其在業(yè)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北京總部在上海進行的招聘、購銷合同均系上海分公司代表總公司所為。至于被申請人僅僅口頭說是掛名,但沒有任何證據(jù)加以證明,我們對被申請人的說法不予認可。6.法律規(guī)定,分公司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而申請人在進入單位工作之時以及之前,該公司從未與員工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繳納過保險。作為法律上認可的用人單位,如果說總公司不方便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還情有可原,但分公司完全有義務協(xié)助總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他卻單純推卸責任,徒有虛名,其行為顯然違反法律規(guī)定。7.被申請人的代理人本身并不了解單位的具體情況,只是一味的口頭反駁,并且被申請人不承認浦東新區(qū)的辦公地點。但我需要指出的是,我們在仲裁立案填寫的被申請人的送達地址恰好是浦東的辦公地點,如果說與上海分公司沒有關系,單位那邊又怎么會委托你代理案件。說過這些代理意見后,對方律師也只是敷衍了幾句,隨后仲裁員詢問雙方是否愿意調解。我們均同意調解。然后仲裁員將我們單獨安排在一個會議室等候,并和我們說我們的證據(jù)都是電子版的,證明力不強,如果告總部還有希望,告分公司不太合適。讓我們再想想。這時,我想到總部于12月6日發(fā)來的一封電子郵件,大致內容是同意支付申請人拖欠的工資及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但又扣除了部分款項。我把這封郵件告知了仲裁員,仲裁員多方勸導我和申請人同意答應總部的條件,然后她做被申請人的工作。隨后,我們電話聯(lián)系了北京總部人力資源負責人,單位內部商討后,同意一次性支付申請人所要求的款項,然后被申請人的代理人與其委托人再次確認后,雙方當庭達成調解協(xié)議,申請人同意撤訴。當天下午1點,被申請人通過轉賬方式一次性支付調解約定的款項。開庭前最擔心仲裁員將我們的案件轉移到浦東法院,那樣許多工作都得重做,現(xiàn)在雙方能夠達成調解協(xié)議,當事人也基本滿意的情況下,該案件總算能夠在新的一年開始前畫上一個句號了。文章作者:上海君拓律師事務所 戎雙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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