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合同
未簽勞動合同索賠 單位舉偽證終敗訴
2017-01-05 08:00:15
無憂保


在目前的一些勞動者維權(quán)案件中,由于信息不對稱,勞動者一旦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訴訟后,取證成為一大難題。而用人單位則可以憑借管理優(yōu)勢輕松取證,甚至隨意制造證據(jù)。日前京口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也許可以給勞動者一些啟迪——在和公司對簿公堂的過程中,王某憑著相關(guān)憑證,使公司偽造的證據(jù)“原形畢露”,有效地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 事由:公司將解職員工告上法庭 王某2008年12月進入北京市一家辦公用品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2010年8月,王某與公司發(fā)生矛盾后,被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guān)系。2011年1月,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工作單位支付尚未發(fā)放的七八兩個月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2010年4月至8月期間的雙倍工資、休息日加班工資,以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相關(guān)請求獲得勞動仲裁部門支持。 之后,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京口法院提起訴訟。公司對王某最后兩月工資未發(fā)放,沒有異議。但同時提供了相關(guān)證據(jù)指出,雙方的勞動合同簽訂到2010年8月,不存在勞動合同未簽訂和提前解約的情況;根據(jù)單位的考勤記錄,王某也不存在周六加班的事實,不應支付相關(guān)款項。 舉證:合同書考勤記錄存在疑點 庭審中,王某也提供了相應證據(jù):一份是2010年8月與公司發(fā)生沖突時,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表明,雙方發(fā)生糾紛的原因是“王某被辭退”;一份是2010年5至7月間通話記錄,記錄顯示王某在休息日期間,與公司頻繁的電話聯(lián)系。 同時,法院查明,公司提供的雙方《全日制勞動合同書》“原件”,經(jīng)鑒定,合同書“原件”存在拆封的情形,可以推定是原告公司擅自更換了合同部分文本,并改動了勞動合同期限。故法院認定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10年3月底,公司應當支付王某2010年4月至8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對公司提供的電子考勤記錄,法院認為,首先相關(guān)記錄未經(jīng)王某簽字確認;此外,2009年7月2日王某兒子8:54剖腹產(chǎn)出生,而公司提供的電子考勤記錄顯示王某上午8:32還在上班,有悖常理,因此不予以采納。 法院最后判決,原告公司存在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應支付被告王某兩月工資、賠償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四個月的雙倍工資、相關(guān)加班工資,總計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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