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關系
手機短信辭職不容否認 要求恢復勞動關系被駁
2017-01-06 08:00:13
無憂保


【案情簡介】 原告:付某 被告:上海某某服飾有限公司 付某訴稱:我自2002年6月到某某公司從事服裝銷售工作。2002年6月至2003年12月我在某某公司位于亮馬橋的燕莎友誼商城的專柜工作。2003年12月至2006年6月我在某某公司位于燕莎奧特萊斯的專柜工作。2006年7 至2011年1月我在某某公司位于新光天地的專柜工作。2011 年1 月6 日,某某公司無故將我辭退。我的工資為1160元加銷售提成。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某公司與我本人繼續(xù)履行勞動關系。 某某公司辯稱:不同意付某的訴訟請求。付某于2011年1 月7 日正式提出辭職,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jīng)于當日解除。付某應于2011 年1 月7 日到北京華堂報到上班,但是并沒有去,也沒有請假。2011 年1 月19 日,我公司向其發(fā)出了《 通知函》 ,要求其立即上班。2011 年1 月27 日付某發(fā)送電子郵件,表明已經(jīng)于2011年1 月7 日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 【法院判決】 經(jīng)審理查明,某某公司提交其2011年1月19日向付某發(fā)出的《 通知函》 及付某2011年1月27日發(fā)出的《 關于通知函回復事宜》 的電子郵件,欲證明付某于2011 年1 月7 日辭職;付某不認可兩份證據(jù)的真實性。某某公司又提交手機號為15201480xxx于2011 年1 月7 日發(fā)出的短信,內容為“馬經(jīng)理,我辭職,祝你一路走好”,欲證明付某辭職。 付某不認可手機短信的真實性,否認系其手機號碼;某某公司提交付某在仲裁時提交的《 申請書》 ,欲證明付某的手機號為15201480xxx;付某認可《 申請書》 的真實性,認可15201480xxx 系其手機號碼,但表示不知道是誰發(fā)出了前述手機短信。 本院認為,某某公司提交的付某手機發(fā)出的短信具有證明力,本院予以采信,付某雖然不認可《 關于通知函回復事宜》 的電子郵件的真實性,但是該電子郵件記載“已于2011年1月7日9:14以短信的形式向馬經(jīng)理說明辭職”的內容與上述手機短信相互印證,故本院認定《 關于通知函回復事宜》 的電子郵件具有證明力,予以采信。 綜上,某某提供的上述證據(jù)足以證明是付某向某某公司提出辭職,而非某某公司辭退付某。故付某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判決駁回付某上述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其中,誠實信用原則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原則,可以說任何民事活動都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除也不例外。不僅用人單位要遵守,勞動者也要遵守。 本案公司提交了付某2011年1月7日辭職的手機短消息,又提交了公司2011年1月19日發(fā)送的《通知函》,以及付某2011年1月27日辭職電子郵件。付某先是否認手機號為其所有;在公司提供付某自己填寫于《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同一手機號后,付某又否認該短消息為其所發(fā),但又無法提供該短消息不是其親自所發(fā)的證據(jù),是典型的不講誠信的表現(xiàn),也是不可取的,可謂輸了官司又丟了信譽,非常不值。法院根據(jù)其中法庭上的不誠信表現(xiàn),判決其敗訴,也是給其一個教訓。希望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均應誠信為本,切不可為一己私利,丟了誠信,得不償失。 本文作者:李居鵬,上海市嘉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聯(lián)系方式:13651900564@126.com,原文刊登于www.lawyer800.com.cn,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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