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的后果:如何索要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2017-01-06 08:00:13
無憂保


上個月我接到了一個勞動者得求助,說單位無緣無故的說要跟他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任何的補償,問我該如何維權。案情:用人單位以口頭告知的形式跟勞動者解除合同,當勞動者到監(jiān)察大隊去投訴時,卻說沒有解除,只是放假,勞動者沒辦法,既丟了工作,又沒有人任何的補償,而且用工期間,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任何的書面合同,也未予勞動者繳納社保。
律師建議:我聽到勞動者得描述之后,問他,手里有么有證據證明他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證明,因為這個是維權的關鍵,勞動者給了我?guī)讖埰眴?,及工資發(fā)放明細,還有一些考勤表,但是這些證據都沒有直接的顯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我再問,是否有證人可以證明你們,勞動者回答很肯定,還說證人愿意出庭作證,這個非常的好。于是我告知他享有的權利:一個是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一個是經濟補償金。
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關鍵的證據在于證明您與用人單位何時建立了勞動關系
經濟補償金:必須是符合《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因為在這個案件中,用人單位并沒有書面的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很難證明是用人單位的違法解除,所以需要有勞動者提出解除的合法條件,在這個案件中,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很顯然勞動有權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于是接待這個案件的第一件事便向用人單位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已證實勞動證有權解除,并得到經濟補償。
對用人單位的建議:用人單位在用工的過程中,往往怕麻煩,以為流動性很大的行業(yè)就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不管工作幾天,你沒與勞動者簽合同就是用人單位的過錯,就應該為自己的過錯承擔不利的后果,不管你是否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一定要跟勞動簽訂勞動合同,這是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最基本得要求。
本案的裁決結果是:支持勞動者得雙倍工資賠償及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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