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關系
案例:關于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2017-01-06 08:00:13
無憂保


案情介紹:當事人王某原來是一家工具廠的工人,一直從事會計工作。50歲退休,后被一家玻璃廠聘用,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繼續(xù)從事會計工作。2011年4月12日在去稅務部門報稅途中被機動車撞傷骨折,后經鑒定為十級傷殘。當事人王某要求玻璃廠認定其為工傷并享受工傷待遇。雙方協(xié)商不下,對簿公堂。本律師代理玻璃廠參加訴訟,法院采納了本人意見,使這場糾紛得以化解平息。
精解:本律師認為,不能按工傷處理。
首先,要認定構成工傷,雙方必須建立勞動關系。而勞動關系的建立,必須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條件。對于勞動者而言,該資格須符合法定的年齡條件。目前我國法定的勞動用工年齡是16周歲以上,未達到退休年齡之前。(我國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干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就本案而言,當事人已經年滿50周歲,盡管和新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由于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所以該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因此,雙方并沒有形成勞動關系。
那么,那么雙方到底形成的是什么法律關系,應該適用什么法律呢?本律師認為雙方形成的是雇傭關系,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來處理。具體到本案,當事人可以請求肇事司機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雇主玻璃廠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即肇事司機追償。
河北凌翔律師事務所
律師 程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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