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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反規(guī)定兼職,單位辭退無需補償
2017-01-06 08:00:13
無憂保


惠州企業(yè)律師:員工違反規(guī)定兼職,單位辭退無需補償
案情簡介:
申請人章某訴稱:申請人于2010年4月6日進入被申請人惠州某公司,雙方簽訂二年期勞動合同至2011年4月5日止,工作崗位為外貿業(yè)務員,合同約定工資為3000元/月,2010年7月30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從事其他工作,影響本職工作為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要求恢復勞動合同。
被申請人惠州某公司委答辯稱:2010年7月19日至27日期間,申請人多次違反勞動合同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以網名jerming在在(msn)互聯(lián)網上與網名“蒙古阿里新同事”等洽談業(yè)務,并用曾經在“上塑”公司工作使用過的賬號銷售“sdr11”產品,而“sdr11”產品屬于管材類產品,與本公司經營范圍沒有任何關聯(lián)。期間,被申請人曾告誡過申請人不要在工作時間做與公司無關的事情,如再發(fā)生將按照勞動合同給予處理。但申請人至7月27日還繼續(xù)我行我素。被申請人按照勞動合同條款辭退申請人,并無過錯,故不同意申請人的請求。
仲裁查明: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人網上聊天記錄,可以認定申請人于2010年7月19日至27日期間以網名jerming在在(msn)互聯(lián)網上與網名“蒙古阿里新同事”等洽談業(yè)務,并用曾經在“上塑”公司工作使用過的賬號銷售“sdr11”等產品的事實。另查明: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十條明確約定“在勞動合同存續(xù)期間,員工不得兼職,違反將被解除勞動合同”。
仲裁裁決:
仲裁認為,申請人在工作期間多次利用互聯(lián)網從事與被申請人業(yè)務無關的事宜,違反了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被申請人依據勞動合同相關條款予以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妥,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恢復勞動合同的請求,本會不予支持。
律師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何為“嚴重違反”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故需要用人單位根據自身實際制定獎懲制度或將嚴重違紀的情形作為勞動合同的條款,以讓勞動者遵守。本案用人單位未雨綢繆,將“在勞動合同存續(xù)期間,員工不得兼職,違反將被解除勞動合同”寫進了勞動合同,在章某兼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將其辭退完全合法。這充分說明了一份完善的勞動合同或規(guī)章制度對于用人單位依法管理員工是多么重要。用人單位應該從本案中吸取經驗,委托專業(yè)律師草擬勞動合同和規(guī)章制度,以更好地維護企業(yè)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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