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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服務期必須履行嗎
2017-01-07 08:00:13
無憂保


一、案情介紹
劉先生大學畢業(yè)后即與上海一家日資企業(yè)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上寫明劉先生將被派往日本關聯(lián)公司工作2年,隨即又簽訂了5年的服務期協(xié)議,單位把應發(fā)的工資和待遇及日本公司安排的住宿和設施通通計入培訓費。由于日本對赴日工作簽證要求很嚴格,最終只申請到1年的培訓簽證,1年期滿后,劉先生的工作簽證依然沒有辦下來,只好回上海公司工作。因為09年全球經濟形勢不好也影響到上海的公司,上海公司對其實行半工半休制度,劉先生實在無法忍受這種毫無希望的工作,決定辭職,但辭職報告一遞交,即被單位威脅說要讓其支付十幾萬元的違約金。劉先生退縮了,但在咨詢了律師后,明白這種培訓是沒有法律基礎的。思前想后,劉先生用ems寄出了辭職信。沒過多久,劉先生老家就收到了勞動仲裁的傳票,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劉先生決定委托律師處理。
二、處理思路
2008年《勞動合同法》出臺后,對于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只有兩種規(guī)定,一是違反服務期,一是違反竟業(yè)限制。
1、《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2、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6條,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3、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從以上法規(guī)可知,并不是只要簽訂了服務期協(xié)議,勞動者就得服從。首先,要看是否對勞動者提供了專業(yè)技術培訓?其次,單位是否確實支付了專項培訓費用?是否有相關憑證?第三,要看解除勞動合同是由于員工的過錯還是單位的過錯造成。
結合法規(guī)看本案,可知,劉先生去日本并非培訓,而是工作,單位簽訂的服務期協(xié)議并沒有法律基礎。所以,單位要求劉先生履行服務期,否則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也是沒道理的。
并且,上海公司又對劉先生實行半工半休制度并大幅降低其工資,已經屬于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三、仲裁結果
劉先生和代理律師在庭上據理力爭,單位也拿不出任何支付給培訓單位的培訓費發(fā)票和其他相關票據,在仲裁員的提示下,單位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最后在仲裁員的調解下,劉先生賠付了1萬元了結此案。
四、律師評析
對于什么情況下可以約定服務期,單位和員工都不是很了解,在發(fā)生爭議后,有的員工因為不懂法規(guī),迫于所簽服務期協(xié)議中高額違約金的壓力只好不情愿地履行服務期或按照公司的要求支付高額違約金以換取自由之身。
1、對于單位來說,如果要約定服務期,一定要有合法的基礎,即確實提供了專項培訓,并且一定要保留好相關憑證,為將來發(fā)生爭議做好準備。
2、對于員工來說,在簽訂服務期協(xié)議時,一定要看清條款,一旦簽字就可能意味著你認可了違約金金額。從合同法角度來講,合同主體雙方是可以約定違約金金額的,當然,過高或過低的違約金是可以請求法院根據實際損失予以調整的。勞動法雖有特殊規(guī)定,但也要有保護自己的意識,不要盲目簽字。
五、相關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第22條,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7條,勞動合同期滿,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勞動合同法第22條的規(guī)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xù)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6條,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guī)定情形(除試用期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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