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案例
同工同酬案例分析
2017-01-07 08:00:13
無憂保


{案情簡介}
王某是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2010年1月20日,王某被派遣到某服裝有限公司工作。王某與派遣單位沒有約定月工資的標準。王某到服裝公司工作一個月后,王某得到的工資為1000元。王某后來得知,公司與自己同崗位的員工工資為1800元。王某感覺公司對自己很不公平,于是與派遣公司﹑服裝公司的領導溝通自己的工資問題,希望能與同崗位其他員工的工資一樣,服裝公司的領導表示,王某不是服裝公司的員工,不能與其他同崗位的員工享受同樣的工資待遇。王某無奈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享受每月1800元的工資待遇。
{分析}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63條的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quán)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動法》第46條規(guī)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在實踐中如何理解同工同酬?
對于同工同酬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方面:
1.相同的崗位
2. 工作量相同
3. 業(yè)績相同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quán)利享受同工同酬。
針對本案,王某與某服裝有限公司雖然沒有形成勞動關(guān)系,其工資由派遣公司支付,但王某被派遣到服裝公司后,享有與服裝公司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quán)利。在工作內(nèi)容﹑工作量﹑工作業(yè)績大體相同的情況下,派遣單位應當向王某支付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大體相同的工資,而不得以王某非用人單位的員工為借口違反同工同酬的原則。
201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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