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補償金
職工被迫辭職,也能獲得經(jīng)濟補償金
2017-01-07 08:00:13
無憂保


案情簡介
有公司為了賴掉經(jīng)濟補償,對想要裁掉的員工百般刁難,希望他們“自動辭職”。但是,假如員工提交“辭職報告”是被迫的,而且有證據(jù),那么公司還是得依法給予經(jīng)濟補償。
陸某2008年3月與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09年3月,新老板以陸某不適合工作為由,要求與之解除勞動合同,陸某拒絕。公司便采取了增加其勞動強度,減少獎金收入等辦法予以刁難。陸某提出:如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他可以簽字同意。但公司堅持讓他先寫“辭職報告”,然后由公司批準,陸某堅決不同意。硬的不行,來軟的。于是,公司許諾:如陸某照辦,公司可給予一筆較豐厚的生活補助,還可按規(guī)定支付補償金。陸某留了個心眼,將公司給他許諾的文件保留下來。2009年7月,陸某向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立即被公司批準。但此后,承諾過的生活補助和經(jīng)濟補償金卻毫無蹤影。陸某找公司索要,公司稱,陸某是自動辭職,根據(jù)《勞動法》規(guī)定,公司不用支付賠償金。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并提供了公司要求他遞交“辭職報告”的證據(j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jīng)審理,裁決公司支付陸某3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仲裁費用由公司承擔。
評析
本案關鍵是陸某提交的“辭職報告”是自愿還是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提出,須依法支付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金。本案中,公司本來是希望并促使陸某解除勞動合同,卻采取種種刁難和欺騙手段,誘使勞動者提出“辭職”,顯然是在規(guī)避法律規(guī)定,從而避免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責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的規(guī)定,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jīng)濟補償金,并可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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