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合同
企業(yè)法律顧問—勞動合同糾紛案
2017-01-07 0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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鄔錦梅律師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13391595391 )
案情回放一審開庭: 原告婁某在退休后,于2001年7月到北京某裝修公司(后簡稱裝修公司)工作。 婁某起訴稱:經與何某(裝修公司及被告北京某國際機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協(xié)商,2006年9月至2008年5月期間,其在與裝修公司工作的同時亦在被告北京某國際機械有限公司(后簡稱機械公司)工作,約定裝修公司每月給其工資2000元、被告機械公司每月給其工資3000元。請求法院判決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06年9月至2008年5月工資。2、被告違反勞動合同法,未予我簽訂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賠付,即2008年2月至5月工資。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機械公司委托鄔錦梅律師作為其一審代理人,鄔律師主要提出的如下答辯意見:原告系機械公司與裝修公司協(xié)商后,從裝修公司借調的人員,其與被告機械公司并不存在勞務合同關系,并提供協(xié)議一份以證實該主張。 一審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支持了鄔錦梅律師的答辯意見。該院認為,原告婁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涉訴期間其從裝修公司領取工資的同時,與被告機械公司亦存在勞務合同關系,故起訴主體不適格。最終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原告婁某的起訴。二審開庭: 婁某不服一審裁定,向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婁某稱:在涉訴期間,其不僅為裝修公司提供勞務服務,同時應被上訴人法定代表人的要求也在為被上訴人提供勞務服務,且被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承諾兩個公司同時向上訴人支付勞務報酬。其否認被上訴人于一審庭審時提供的協(xié)議,對其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同時婁某主張裝修公司不具有勞務派遣的相關資質,沒有權利將給自己提供勞務的人員派遣、借調給其他公司。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原裁定,將本案發(fā)回重審。 被告機械公司再次委托鄔錦梅律師作為其二審代理人,鄔錦梅律師提出了以下主要代理意見:我公司認為一審法院審理此案程序合法,裁定準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上訴人于1997年4月退休,不屬《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者。其與我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婁某系由裝修公司派遣至我公司的;同時上訴人與我公司之間沒有書面的聘用協(xié)議,也沒有達成任何口頭聘用協(xié)議。上訴人雖然代理我公司處理了訴訟等個別事宜,但是其在裝修公司上班且工作時間內完成的工作。一審中,我公司也提交了相關證據。一審庭審中,上訴人對我公司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也無異議。上訴人也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與我公司之間另行約定薪酬。據此,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是正確的,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支持。 二審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支持了鄔錦梅律師的代理意見。二審法院認為婁某于2001年7月起與裝修公司形成勞動雇傭關系,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務協(xié)議,裝修公司按月支付婁某勞務報酬。婁某主張其在裝修公司工作的同時,與機械公司之間亦存在勞動雇傭關系,要求該公司支付其勞務報酬。機械公司對此予以否認,并稱,婁某系由裝修公司派遣至該公司的。由于裝修公司對此予以了確認,而婁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與機械公司形成勞務關系,故原審法院以主體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了婁某的起訴并無不當。 最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鄔錦梅律師以案說法: (一) 退休職工在找工作被辭退后索要經濟補償應被駁回 退休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原單位為其辦理正式退休手續(xù)后,其就不具有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的資格。退休職工與新用工單位之間應是一種雇傭關系,應適用《民法通則》等規(guī)范。這種雇傭關系為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故不能依據《勞動法》向用工單位主張經濟補償。
(二)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qū)別本案婁某將勞務合同作為勞動合同是發(fā)生爭議的主要原因。勞務與勞動只有一字之差,但實質不同。其主要區(qū)別如下。 訂立合同的依據不同。勞務合同由《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當前仍有效)等規(guī)范。如《經濟合同法》的第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勞務是經濟合同應當具備的標的之一。勞務合同是指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務所簽訂的合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規(guī)范。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 合同的主體及主體間的關系不同。勞務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組織;勞動合同的一方只能是法定年齡內的自然人。勞務人員不是勞務使用方的職工,與勞務使用方沒有隸屬關系;而勞動合同的一方必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兩者有隸屬關系。 權利義務的關系不同。勞務人員的權利與義務的聯(lián)系表現(xiàn)的比較直接而且對應明顯。如勞務合同中可以約定:勞務人員履行了一定的義務才能獲得報酬。如企業(yè)將 職工勞務輸出,職工因本身的原因沒有完成勞務合同中約定的應當完成的標的,勞務使用方可以按合同中事先約定不支付報酬。這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若用勞務關系 的權利義務的觀點分析,處于勞動關系的職工的權利義務聯(lián)系不那么直接。如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在實際中,企業(yè)不讓患病的職工享受醫(yī)療期待遇是無效條款和違法行為。職工享受醫(yī)療期待遇是法定權利。即未履行約定的義務,仍有權享受病假工資、報銷藥費。 兩類合同的內容不同?!督洕贤ā芬?guī)定了勞務合同應具備的標的、數(shù)量和質量等必備內容。有的內容看似一樣,實則不同。如報酬:勞動合同中的工資必須遵 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以及最低工資的規(guī)定。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報酬則不是必須如此。勞務人員履行合同義務是取得報酬的條件;職工在企業(yè)停產時不履行勞動義務,仍有權得到最低工資或基本生活費。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使用替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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