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務糾紛
民事裁定書---法律顧問單位勞務糾紛案
2017-01-07 0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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鄔錦梅律師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8)順民初字第7936號
原告婁xx,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居民,住北京x區(qū)x鎮(zhèn)四村。
被告北京y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qū)高泗路高麗營段西側(cè)7號。
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鄔錦梅,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婁xx與被告北京y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審判員喻盛潔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婁xx,被告b公司制委托代理人鄔錦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婁xx訴稱:我原在北京a裝飾裝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認辦公室主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何xx。2006年8月,何xx又與其他四名股東和開了b公司,何xx仍為法定代表人。2006年8月30日,何xx找我談話,說他們開了股東會議,b公司聘我為辦公室主任,月薪3000元。當我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何xx說:“有我你放心,在a公司5年了都沒簽合同,我也沒欠你工資。”我礙于情面,即可投入工作,開始辦理b公司轉(zhuǎn)照等相應手續(xù)。9-10月份開始在高麗營鎮(zhèn)、趙全營鎮(zhèn)等地招聘工人,可是工作幾個月后一直未發(fā)工資。我找何xx詢問工資一事,其說:“現(xiàn)剛啟動,資金周轉(zhuǎn)比較困難,投入的啤酒灌裝線即將生產(chǎn),那時會把工資都給你。”基于對何xx的信任,我仍繼續(xù)為該公司工作。我作為代理人為b公司區(qū)法院應訴,為其銷售點運送啤酒并結(jié)帳,以及2007年的營業(yè)執(zhí)照年檢等。今年5月,我提出辭職并要求結(jié)清工資時,何xx稱b公司沒錢,等a公司來錢了給我結(jié)清工資。當我知道a公司來錢,打電話給何xx時,其竟矢口否認聘我之事。為維護我的合法權(quán)益,特提起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06年9月至2008年5月工資合計63 000元整;2、被告違反勞動合同法,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賠付,即2008年2月至5月的雙倍工資,合計12 000元整;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在退休后,于2001年7月13日到a公司工作。原告稱經(jīng)與何xx(a公司及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協(xié)商,2006年9月至2008年5與期間,其在為a公司工作的同時亦為b公司工作,約定a公司每月給其工資2000元、b公司每月給其工資3000元。b公司則稱原告系其公司與a公司協(xié)商后從a公司借調(diào)職人員,并提供協(xié)議一份以證實該主張。本院認為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涉訴期間其從a公司領(lǐng)取工資的同時,與b公司亦存在勞務合同關(guān)系,故起訴主體不適格。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婁xx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喻盛潔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金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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