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關系
勞動爭議案件專題-確認勞動關系案例
2017-01-07 08:00:13
無憂保


前言:對勞動關系較抽象的解釋是:人們在生產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然針對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具體概念是什么,實踐中如何操作、把握,卻是勞動保障部門和立法機構近幾年來調查研究的重點。針對具體的勞動爭議案件,由于實踐中大量存在用人單位為規(guī)避法律責任,而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致使勞動爭議發(fā)生,勞動者因勞動關系證據的缺失無法維權,因而如何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由為關鍵,也成為勞動者維權之前提。
有關法律規(guī)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發(fā)布了《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規(guī)定:一、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相關案例:任某,女,系武漢市某物業(yè)公司職員,1999年7月應聘至某物業(yè)公司,主要工作是向業(yè)主收取物業(yè)管理費用。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6年4月,一承租戶突然一夜之間人去樓空,致使物業(yè)公司損失大筆物業(yè)管理費用,遂以任某在工作中存在失職行為為由,將其除名。任某遂向勞動仲裁委員提起勞動仲裁。律師受理后,即首先收集相關確認勞動關系的證據:1、任某的工作牌2、任某的工資卡(開戶單位正是某物業(yè)公司)3、證人證言(任某公司員工)。(注:實踐中,有些勞動者連上述證據亦無法提供,此時,與單位領導人的談話錄音、集體合影等都可以做為證據,形成證據鎖鏈。)
勞動仲裁裁決:支持了任某的請求。某物業(y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駁回某物業(yè)公司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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