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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巧訴某高校勞動糾紛案
2017-01-07 08:00:13
無憂保


陳巧2006年進入某高校工作,任其二級學院招生主任。入職后某高校一直未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008年5月,二級學院與陳巧所在招生辦公室的全體成員簽訂《招生協(xié)議書》,規(guī)定了招生人員的招生任務以及提成方式。2008年10月,二級學院以未完成招生任務為由停止與陳巧等多人的“招生合作”關系,并停止了其所有工作,也停發(fā)了工資。后陳巧等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發(fā)2008年1月至10月期間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經(jīng)濟補償金共15000元。
某高校辯稱,其與陳巧等人不屬于勞動關系,而是屬于合作關系,他們之間有招生協(xié)議書,因此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而陳巧等人有證據(jù)證明他們一直都是以勞動者的身份在單位工作,每天都有考勤記錄,每月也有固定工資,這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特點;招生協(xié)議書只是對招生工作的具體話明確話,這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
經(jīng)勞動仲裁委員會調(diào)解,雙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某高校一次性支付陳巧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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