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拖欠員工工資
無故拖欠員工工資 用人單位被判賠償
2017-01-07 08:00:13
無憂保


北京某科技公司被公司員工以拖欠工資為由訴至法院。日前,市第一中級法院終審判決該公司支付拖欠的兩個月工資1萬余元(稅后)及各項經(jīng)濟補償金6825元。
周女士是某科技公司的地區(qū)銷售經(jīng)理。2005年12月,她和公司簽訂《入職通知》,約定周女士任深圳區(qū)域銷售經(jīng)理,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每月4200元。試用期屆滿后,周女士仍在該公司工作,月工資不變。周女士向法院訴稱,自2006年4月1日至6年6月15日,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工資,周女士被迫解除合同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因在仲裁委沒有得到滿意的結果,周女士又將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15日的工資1萬余元及經(jīng)濟補償金2625元,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4200元,并賠償損失4200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公司辯稱,周女士在2005年4月11日至6月15日期間擅自離職,公司已向其支付了2006年3月的工資,并不拖欠其工資。因周女士系深圳區(qū)域銷售經(jīng)理,故單位未對其做嚴格的考勤管理,但其必須每周五與單位聯(lián)系匯報工作。但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雙方曾就此工作方式進行協(xié)商的證據(jù),也未能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周女士自2006年4月11日后一直未到公司上班。
法院認為,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勞動者的考勤與工資標準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該公司主張周女士自2006年4月11日后就未到公司上班,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故法院認可周女士一直工作至2006年6月15日。
周女士以公司未按時向其支付2006年4月至6月15日期間的工資為由,提出辭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用人單位延付工資,勞動者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上述期間的工資、經(jīng)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于法有據(jù)。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