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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關系與勞務關系之爭
2017-01-08 08:00:13
無憂保


陳福猛律師
陳某訴美國某公司駐廈門代表處勞動爭議糾紛案
[原告] :
原告稱,其于2007年4月18日進入被告處工作,同年7月23日雙方簽定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xù)。原告訴請被告支付加班工資、年假工資、補繳社會保險費等。
[被告] :
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陳福猛律師認為:原告提起訴訟的案由是勞動合同關系爭議,不是勞務關系爭議。根據(jù)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本案中,勞動合同關系中適格的用人單位是派出企業(yè),勞務關系中適格的用人單位可以是“其他組織”。而被告作為派出企業(yè)美國某公司在廈門合法設立的代表處,不具備獨立的用工資格,不是真正的用工主體,也未拖欠原告的加班工資等。
[法院判決] :
法院認為,被告美國某公司駐廈門代表處,其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原被告之間存在的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告拖欠其加班費,對其有關加班費的請求不予支持;因雙方存在的是勞務關系,對其有關年假工資、補繳社會保險費等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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