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如何確認[成功案例]
2017-01-08 08:00:13
無憂保


事實勞動關系如何確認
(2006)奉民一(民)初字第21**號
案件事實:
2003年8月,甲方(員工)經人介紹到乙方(上海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平時為乙方做飯,簽署相關信件,有時也為該公司送貨,直至2006年3月初。期間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該公司也從未支付甲方工資。 2006年3月28日,甲方向奉賢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該公司支付 2003年8月1日至2006年3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等,被裁決不予支持,遂向法院訴訟。2006年10月法院做出判決確認雙方的事實勞動關系,部分支持了甲方訴請。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工資工資、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等。
調查經過:
接受甲方委托后律師分別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供貨單位及銷售單位、郵政局、工商局等單位調查取證,取得了甲方曾經使用的名片、送貨單、產品說明書、定做合同等重要資料。經過調查確定了案件事實,并將有關調查證據(jù)向審理機關提供。
審理結果:
審理過程中乙方認可甲方長期在他們單位,但不認可他們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認為甲只是到公司玩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是事實勞動關系,乙應當支付甲方工資。
辦案心得:
《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中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第17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fā)[1995]223號)的規(guī)定進行賠償。”第 82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根據(jù)《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就是“勞動者在企業(yè)工作,但未與企業(yè)簽定勞動合同,是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審理中企業(yè)認為個人到企業(yè)并不當然的是勞動關系。個人提供出為企業(yè)提供過企業(yè)業(yè)務相關的勞動,故法院認定雙方為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與單位之間應當簽定書面勞動合同;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證明雙方有事實勞動關系。法律上對事實勞動關系也是認可的,但認定時有難度。
(承辦人:上海維正平律師劉敏青咨詢電話:1312251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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