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渝勞動爭議仲裁案辯論詞
2017-01-08 08:00:13
無憂保


仲裁庭:
本律師接受本案申訴人劉渝的委托,并受北京市久隆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參加本次庭審,結合仲裁庭剛才的調查情況,根據事實和法律,發(fā)表如下辯論意見。
1、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被訴人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甚至是違法。被訴人稱由于申訴人未滿服務期單方解除合同屬于違約,應支付違約金;由于申訴人未支付違約金,因此沒有給申訴人辦理檔案轉移手續(xù)。這一說法是沒有事實依據的。事實上,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不是申訴人違約,而恰恰是被訴人違約、甚至是違法,是被訴人沒有給申訴人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而且安排申訴人經常、超負荷的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申訴人與被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甲方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guī)定按期為乙方繳納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也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也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因此,申訴人是依法行使單方解除權,根本不存在違約的問題,違約金也就無從談起。況且,被訴人并未就申訴人所謂的違約問題向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訴。
2、被訴人應當支付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蹲罡叻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二)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因此,盡管是申訴人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此種情況下,被訴人仍應支付申訴人經濟補償金。
3、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被訴人辯稱已為申訴人辦理了社會保險,但只是辦理了申訴人離職的當月的,而且未足額交納,以前的更沒有補辦。被訴人辯稱由于法定代表人的社會保險未辦理,因此員工的無法辦理,不是理由,況且,既然5月份的可以辦理,以前的同樣可以補辦。被訴人辯稱由于申訴人不愿意交納個人負擔的部分,因此沒有補辦,是沒有事實依據的。被訴人亦沒有證據證明申訴人不愿意交納個人負擔的部分。
4、申訴人提交的上、下班簽到表照片能夠證明被訴人經常安排申訴人加班的事實。盡管是照片,但該簽到表原件在被訴人處,此舉證責任在被訴人。被訴人稱該簽到表被盜,是沒有事實依據的,被訴人并沒有提交被盜的證據,亦未能證明其已報案的事實。因此,被訴人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訴人又辯稱加班需部門經理簽字才可以,亦沒有事實依據。該所謂的規(guī)定是不存在的,被訴人也未能提交該所謂的規(guī)定已向申訴人告知的證據。
5、勞動者離職,用人單位應該辦理檔案的轉移手續(xù)?!镀髽I(yè)職工檔案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第18條規(guī)定:“企業(yè)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關于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亦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將職工檔案轉到職工新的接收單位;無接收單位的,應轉到職工本人戶口所在地。”因此,轉移檔案應是用人單位無條件的義務,不能因其他任何原因而不予辦理。
6、申訴人已與被訴人辦理了工作交接。有申訴人提交的錄音證據為證。且被訴人并未就交接的問題提出過任何異議。
綜上所述,請仲裁委依法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代理人:李詩懷 律師
北京海淀律師 民商事、經濟、合同、勞動、婚姻家庭、人身損害、刑事辯護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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