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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答辯狀
2017-01-08 08:00:13
無憂保


案件簡介:高某系xx家具廠的保安隊長,因與廠領導有些許矛盾,某日在處理同事糾紛過程中有言語頂撞領導。第二日被廠方書面通知開除。
事發(fā)后,高某委托趙小兔律師代其通過仲裁途徑索要經(jīng)濟補償金等,獲得仲裁庭支持后,對方又起訴到法院。法院一審判決駁回xx家具廠的訴訟請求。高某最終拿到了將近2萬的經(jīng)濟補償金以及代通知金等。
以下是我方在一審時作為被告的《答辯狀》:
答辯狀
答辯人:高xx,男,35歲,江西人,電話:xxxxxxxx
現(xiàn)居住地:大嶺山公安分局巡警隊xxxxx。
因與東莞市xx家具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起訴狀所言事情經(jīng)過與事實不符。
① 當時已下班,非上班時間;
② 我并未酗酒,更沒鬧事;
③ 我并未惡言攻擊上級。
大致事情經(jīng)過:大約晚上八點,我正在在處理保安員徐x和另一保安員高xx之間的糾紛,此時,許xx(該廠副總經(jīng)理)在廠門口對我大聲吼叫;隨后文xx(該廠人事部經(jīng)理)亦對我橫加指責,大發(fā)淫威,不聽我解釋事情原委;李xx(該廠廠長)來后,同樣是不分青紅皂白,把我大罵一通;最后,許文源又過來一陣痛罵,大擺其副總的威風。我當時實在是無法忍受他們對我的人格和尊嚴的侮辱,才會應了他們幾句,沒多久大家各自散去。
二、原告引用的《員工守則》的《廠規(guī)》不合法。
① 原告未能證明該《廠規(guī)》系經(jīng)民主程序制定,并報勞動部門備案;
② 該《廠規(guī)》屬“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政策”之情形。
通觀僅僅二十五條的《廠規(guī)》,言“開除”者即有十五條之多,隨意擴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關于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嚴格規(guī)定,無視勞動者合法權(quán)益的存在。并且隨意性想當大。
三、《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其有一個限制性條件,即“嚴重”。目前相關法律法規(guī)沒有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但可參照國務院發(fā)布的現(xiàn)仍有效的《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而被告的行為沒有任何嚴重之處。
四、事發(fā)當日原告不收集所謂開除的證據(jù),而在開除的一個多月甚至六個月之后授意其職工書寫“證人證言”。足見其程序不合法以及對勞動者合法權(quán)益的漠視。
五、原告通過“被告沒有向廠方提出不同意開除的要求,也沒有向勞動部門申報要求廠方終止開除的舉措”、“被告在寫有‘開除薪資’的字據(jù)上簽字領薪”得出:“充分說明被告對開除予以認可,毫無異議”的結(jié)論,實在荒謬。
① 開除系用人單位單方行為,作出即生效,不存在勞動者同意與否的問題;
② 沒有任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必須向勞動部門進行所謂“申報要求廠方終止開除的舉措”,否則承擔不利后果;
③ 簽字是為領錢,與“對開除予以認可”沒有任何關聯(lián)。
綜上所述,原告之訴求毫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東莞市人民法院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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