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富生訴中關村中學分校勞動爭議案
2017-01-08 08:00:13
無憂保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6)海民初字第27071號
原告趙富生,男,1943年12月22日出生,漢族,原北京市中關村中學分校門衛(wèi),住北京市海淀區(qū)蘇家坨鎮(zhèn)北安河村四街31號。
被告北京市中關村中學分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環(huán)谷園1號。
法定代表人許步云,校長。
委托代理人李詩懷,北京市滕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富生與被告北京市中關村中學分校(以下簡稱中關村分校)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富生與被告中關村分校之委托代理人李詩懷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趙富生訴稱,我于1999年8月1日到中關村分校從事門衛(wèi)工作,雙方口頭約定學校每天管兩頓飯,月工資為700元。因我不在學校吃飯,故該校在1998年9月向我發(fā)放了工資810元,其中包含了餐費補助110元,但1998年10月起我的工資標準又變成了每月700元,我詢問扣發(fā)我餐費補助的原因,學校答復我以后予以補發(fā),但至今該校也沒有兌現(xiàn)承諾。2006年6月中關村分校通知我合同到期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但我從來也不知道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期限。我在中關村分校工作期間,經(jīng)常在節(jié)假日加班,但該校未按照規(guī)定向我支付加班工資?,F(xiàn)我起訴要求:1、中關村分校補發(fā)我1999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20日的餐費補助9720元;2、中關村分校補發(fā)我1999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20日的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12079.06元;3、中關村分校向我支付2006年7月21日至9月21日的工資1400元;4、本案訴訟費由中關村分校負擔。
中關村分校辯稱,2005年10月18日我校與趙富生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于2006年7月20日到期,趙富生的月工資為700元。2006年6月14日我校向趙富生送達了終止合同的通知,雙方的勞動關系已于2006年7月20日終止。2006年4月25日趙富生因故意傷害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據(jù)此我校也有權將其辭退。趙富生在我校工作期間并沒有加班的事實,其訴訟請求均已超過了訴訟時效,現(xiàn)我校不同意趙富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趙富生于1999年8月到中關村分校工作,2005年10月18日中關村分校與趙富生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9月1日起至2006年7月20日止,合同約定趙富生在中關村分校從事門衛(wèi)工作,月工資標準為700元,上述合同中并無有關加班待遇的約定。2006年4月22日趙富生在與中關村分校的保安發(fā)生口角后將保安打傷,后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事發(fā)后趙富生便未再到中關村分校上班。2006年6月14日中關村分校向趙富生郵寄送達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通知其雙方的合同于2006年7月20日到期終止。趙富生稱其每月應享有110元的餐費補助,就上述主張其證人梁文斌出庭作證,梁文斌稱其于1995年至1999年9月在中關村分校從事司機工作,其聽趙富生說趙富生原來的工資是每月810元,后來變成了700元,學校答應管兩頓飯,后來也沒管。中關村分校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2006年9月25日趙富生以要求中關村分校向其支付加班工資、餐費補助等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員會以趙富生的申訴不屬于受理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不予受理申訴通知書、勞動合同等證據(jù)材料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1999年8月趙富生到中關村分校工作,當時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趙富生于2003年12月23日已年滿60周歲,雙方的勞動關系已因趙富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nèi)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趙富生與中關村分校的勞動關系已于2003年12月23日終止,其于2006年9月方向仲裁機構主張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加班工資及餐費補助,已經(jīng)超過法定時效,故本院對其上述請求不予支持。2003年12月23日之后趙富生仍在中關村分校工作,雙方之間已形成勞務關系,2005年10月所訂立的合同應屬勞務合同,而非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因勞務關系所產(chǎn)生的爭議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調(diào)整。在趙富生與中關村分校簽訂的合同中對于餐費補助及加班待遇均沒有約定,趙富生的證人梁文斌雖出庭作證,但其證明的事實均是聽趙富生本人轉(zhuǎn)述,故其證言的證明力不足,本院對證言的真實性不予認定,現(xiàn)趙富生就中關村分校應向其支付2003年12月23日之后的加班費和餐費補助的主張,舉證不足,故本院對其要求中關村分校向其支付加班費及餐費補助的請求不予支持。2006年6月中關村分校向趙富生送達了終止合同通知書,雙方的勞務關系已于2006年7月20日終止,2006年5月起趙富生就沒有再到中關村分校上班,其要求中關村分校向其支付2006年7月21日至9月21日工資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對其上述請求本院依法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判決如下:
駁回趙富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趙富生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五十元,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馬千里
人民陪審員 韓玉魁
人民陪審員 路志清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王雪燕
北京海淀律師 民商事、經(jīng)濟、合同、勞動、婚姻家庭、、人身損害、刑事辯護專業(yè)律師
李詩懷律師 電話:15801220912
法律咨詢網(wǎng)http://www.lishihuailawyer.com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zhuǎn)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zhuǎn)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