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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泄密,我公司應告誰?
2017-01-08 08:00:13
無憂保


員工泄密,我公司應告誰?
來源[勞動報] 日期[2006-05-29]
《勞權》周刊:我公司是一家技術性化工企業(yè),2005年初才進入中國市場,隨后在上海設立生產研究基地。我公司先后在中國招聘了數十名技術人員并對他們進行專業(yè)培訓,并且派其中兩名特別優(yōu)秀的技術員工到德國深造,這些員工與我公司都簽訂有保密協議。2006年初,我公司一技術人員請了2個月的長假,后來我們發(fā)現該員工利用這段長假偷偷為競爭對手企業(yè)搞技術配方。我公司經過調查已掌握了相當的證據,但是我們該如何啟動相應的維權程序,是直接上法院呢?還是也要先進行勞動仲裁?除了勞動者是否還可以告競爭單位?millerli millerli:按照你來信所言,首先可以確認的是,該名員工和使用該員工的競爭企業(yè)都存在對你公司侵權的行為。就員工的法律責任來說,本案中的員工既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也構成了對公司的侵權。也就是說,公司既可以以員工違約為由按勞動爭議程序予以解決,也可以直接以民事侵權為由將員工告上法院。但選擇不同的方式訴訟的主體就不同了。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guī)定,保密協議中可以約定違約金,只要保密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不論員工的違約行為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用人單位都可以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而賠償金則建立在實際損失基礎上。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賠償辦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了兩種損失或者說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一是按照實際損失計算;二是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作為補充,還規(guī)定侵權人應當承擔被侵害人因調查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 侵犯他人商業(yè)秘密實質上屬于民事侵權行為,按照《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規(guī)定,被侵害人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追究其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用人單位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原用人單位以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對于這類官司究竟如何打,公司主要應當考慮勝訴的難易程度,投入的成本及相關救濟的力度,再作決定。 ★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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