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勞動合同
變更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支付方式是否屬于拖欠工資(大連開發(fā)區(qū)律師)
2017-01-08 08:00:13
無憂保


案情簡介
2003年11月19日,某海運公司與李某簽訂船員外派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一年,李某每月工資額為300美元,在外派輪船上工作期間每月領(lǐng)取170美元的船領(lǐng)薪,余額130美元為履約保證金,船員完成合同時在公司一次性結(jié)清。在合同履行期間,海運公司通過船東向李某支付的工資是320美元,合同期滿時,海運公司按每月80美元向李某支付了履約保證金。事實上是每月為李某漲了100美元。而李某認為其在船上多得的錢是船東的獎勵。其在公司返回的履約保證金還應(yīng)當是每月170元,公司應(yīng)為其再支付每月50美元。其向勞動仲裁機構(gòu)申請勞動仲裁。
律師代理意見
我們作為海運公司的法律顧問,參加了本案的仲裁程序。
律師認為,海運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為申訴人支付了勞動報酬,不存在克扣申訴人工資的行為。
海運公司作為用工單位與勞動者李某于2003年11月19日簽訂船員外派勞動合同。該合同第三條第1項規(guī)定:“乙方在船期間每月工資總額為300美元,(包括基薪、固定加班費和休假金)。船員養(yǎng)老保險金包括在工資內(nèi)由船員個人繳納。船員工資自船員上船之日起,至船員完成合同離船之日止。乙方在船每月領(lǐng)取170美元的船領(lǐng)薪,余額130美元為履約保證金,船員完成合同時在公司一次性結(jié)清。在船期間,乙方如果因個人原因未能完成合同或中途被船東遣返并給公司造成經(jīng)濟損失,甲方有權(quán)扣發(fā)該保證金。”合同生效后,2003年12月份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2004年1月至11月,海運公司按照船方的要求,將履約保證金減少為每月扣50美元,剩余的80美元作為船付工資改由船方代為支付。但是海運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的工資總額并沒有改變。并且海運公司還將申訴人李某的工資總額由合同約定的300美元增長為每月400美元。所以,海運公司不僅沒有克扣李某的工資,相反每月還為申訴人李某多支付了100美元工資。
綜上所述,海運公司不存在克扣申訴人李某勞動報酬的事實,申訴人李某的申訴請求沒有事實根據(jù),系無理纏訴。請仲裁機構(gòu)依法駁回申訴人李某的無理請求。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不受侵害。
仲裁結(jié)果
最終仲裁庭裁決駁回申訴人李某仲裁請求的裁決。李某沒有向法院起訴。
<編后語>
仲裁庭開庭后,仲裁庭的分歧較大,一種觀點是工資總額是否變化來確定是否拖欠工資的觀點;另一種是是否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工資,支付多的項目不減,支付少的項目應(yīng)當補的觀點。第二種觀點是有點強辭奪理的,但是首席仲裁員卻明確向代理人表明支持這種觀點。后來當事人及時到勞動部門信訪。在領(lǐng)導的干預(yù)下,仲裁庭才做出有利于企業(yè)的裁決。看來真是能哭的孩子有糖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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